为规范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行为,在卷烟零售行政许可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5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8〕83号)等有关规定,福建省漳浦县烟草专卖局决定举行《漳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草案)》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漳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草案)》(见附件)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地点

听证会拟定于2021年6月23日(星期三)上午9点30分在福建省漳浦县烟草专卖局三楼会议室(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龙湖大道西38号)举行。

听证参加人

根据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听证会听证参加人由卷烟零售户代表、消费者、社会公众代表自愿报名,聘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法律工作者代表的方式产生。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名额、比例及报名条件如下:

(一) 听证代表

鉴于涉及人员众多、听证会场地有限,本次听证会代表定员20人,其中:

本县年满18周岁,从事或者关注与卷烟零售工作有关的人员15人:卷烟零售户代表8人、卷烟消费者代表3人、未取得卷烟零售许可证经营户代表3人、社会公众1人。

本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司法局法制办成员、专家以及法律工作者或相关部门人员共5人。

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福建省漳浦县烟草专卖局推荐邀请产生。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旁听人员采取自由报名和由听证机关邀请方式生,人数在5人内(含)。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符合上述听证代表身份,在本县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均可向福建省漳浦县烟草专卖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6日下午6时。

报名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现场报名方式,报名统一使用《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见附件)。信函报名与现场报名地址:福建省漳浦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办公室(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龙湖大道西38号,联系电话:0596—3221109);传真报名请于填写好报名表后传真至0596—3235126;邮件报名请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后,用电子邮件发送至83532@qq.com。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欢迎广大零售户和社会公众踊跃报名。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福建省漳浦县烟草专卖局将于2021年6月18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通过漳浦县人民政府网、漳州市烟草专卖局内外网、福建省漳浦县烟草专卖局公告栏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代表、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漳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草案)》等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六、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我局在召开听证会的同时,就《漳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草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1年6月8日—6月16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到福建省漳浦县烟草专卖局。

联系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龙湖大道西38号 邮编:363200;联系人:小陈;联系电话(传真):0596-3235126;电子邮箱:83532@qq.com。

附件:1.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2.漳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草案)

特此公告

福建省漳浦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6月8日


附件1

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手机
座机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否) 所属机关
报名参会主要理由         
听证机关意见    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漳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利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以及《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漳浦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漳浦县行政区域内新办、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适用于漳浦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区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优化布局、服务社会及受理在先的原则进行。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五条 漳浦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当区域内零售点数量达到公布的合理规划数量时,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区域没有办证指标的,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同一申请人在相同的经营地址多次提出申请的,以最后一次申请受理时间为准。

第六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适时评估,动态管理。“漳浦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委员会”每年根据政策法规、辖区社会发展及城镇化水平的变化,对部分区域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七条 漳浦县烟草专卖局应当对零售点布局规划及登记备案情况定期公开。

登记备案有效期限为两周年,计算时间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人,必须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第九条 零售点设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各项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备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地址或者核发门牌的安全、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须与住所相独立。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十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根据漳浦县城镇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并结合城乡规划建设和市场类型等特点,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县城主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以及县城主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以外的行政村两种区域类型。

第十一条 新设零售点采取总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模式进行布局规划:

(一)县城主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零售点规划方式。以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为31个独立的区域单元,针对划分出的区域单元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

区域单元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的测算方法:

县城主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区域单元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区域单元持证户上年度卷烟销售总量÷上年漳州市零售点年均卷烟销售量;

上年漳州市零售点年均卷烟销售量=漳州市上年卷烟销售总量÷漳州市上年零售点实际数量。

(二)县城主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以外的行政村零售点规划方式。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300人按300人标准设置。

区域单元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的测算方法:

县城主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以外的行政村区域单元零售点数量=行政村上年度总人口数量÷核定人口数量。

(三)已规划布局的区域,可视情况对该区域的规划数量进行增(减)。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理论数量增(减)的测算方法:

县城主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区域拟增(减)零售点数量=漳州市上年度卷烟销售总量÷上年漳州市零售点年均卷烟销售量-区域现有零售点数量;

县城主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以外的行政村拟增(减)零售点数量=行政村上年度总人口数量÷核定人口数量-该行政村、社区现有零售点数量。

(四)依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办理的,县城主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在区域单元总量范围内新增的零售点与原零售点的可行间距不低于80米;县城主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以外的行政村,新增的零售点与原零售点的可行间距不低于100米。

第十二条 新建成并已入住的小区,尚未规划布局数量的,小区沿街店面设置超市、便利店、食杂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与最近持证零售户的可行间距不低于80米。

第十三条 以下特殊区域内零售点按照总量限制进行布局,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数量的限制,但受本规定第十一条距离的限制。

(一)动车站可设置2个零售点;

(二)部队营区、旅游风景区、度假村等对内经营需要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一个服务区A道、B道可各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的限制: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原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因素造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原经营场所消失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因法律法规政策等因素造成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不能在原经营场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采用自选销售方式、收银台统一结算,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出具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材料,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限制的有效期限自原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6个月内;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出具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材料,零售点新址仅限于原址所在乡镇区域内,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限制,有效期限自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之日起2年内,一次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仅限一次重新申领,需由原持证人本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出具原许可证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零售点新址仅限于原址所在乡镇区域内,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限制,有效期限自原许可证注销之日起6个月内,且仅限一次重新申领,需由原持证人本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肢体残疾人(经鉴定为肢体残疾二级的)及特困户(须经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确认)本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需要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总量的限制,但受本规定第十一条距离的限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只能享受一次政策照顾。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不能提供合法占地证明的简易房、危险建筑、临时建筑、待拆迁建筑、流动摊点、报刊亭、电话亭;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场所,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出现无障碍通行的情况;

(三)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内及进出通道口可行间距不足25米范围内,或中小学校内及进出通道口可行间距不足50米范围内的;

(四)经营场所位于小区住宅、车位(库)、储藏间的;

(五)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化工、农药、化肥、油漆、烟花爆竹、祭祀用品、药品、保健品、洗涤护理、灌装液化气、化妆品、美容美发、废品回收、公共厕所等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存在安全隐患物品的场所;

(六)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七)经营地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八)实际经营业态不是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商店、超市、商场和娱乐服务业,或者主营业务不是预包装食品的零售点;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设置其它零售点合理布局间距的有效参照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可通行间距是指在符合交通规则的前提下,从申请人经营场所到最近的零售点之间,沿行人可通行的距离最近的道路进行测量,测量标准是指邻近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的最近距离。实际经营面积,是指为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对零售点间距和经营场所面积约在规定的最低值时,须使用测量工具,间距误差不得超过2米。

第十九条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城主城区、古雷港区以及县城主城区、古雷港区以外的行政村、社区范围以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为准。

第二十一条  辖区零售点数量、卷烟销售量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公司的数据为准。

人口数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人口数为准。

第二十二条 旅游风景区、度假村特指漳州东南花都花博园景区、漳浦滨海火山地质公园、六鳌抽象画廊、欢乐岛景区、泰源山庄等。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为准;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中所提及的商场、超市等业态,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文)的规定,《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是识别卷烟零售户业态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后,对本规定施行前受理的新办、重新申领申请,适用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通过的《漳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不低于”等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漳浦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0二一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通过的《漳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