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护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漳浦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对象为新办、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定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优化布局、服务社会及受理在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漳浦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当区域内零售点数量达到公布的合理规划数量时,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区域没有办证指标的,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同一申请人在相同的经营地址多次提出申请的,以最后一次申请受理时间为准。

第六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适时评估,动态管理。 “漳浦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委员会”每年根据政策法规、辖区社会发展及城镇化水平的变化,对部分区域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七条 漳浦县烟草专卖局应当于每月5日前,在漳州市烟草专卖局网站以及漳浦县烟草专卖局对外公示栏公开零售点布局规划数及登记备案情况。

登记备案有效期限为两周年,计算时间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人,必须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第九条 零售点设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各项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备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地址或者核发门牌的安全、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须与住所相独立。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十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根据漳浦县城镇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并结合城乡规划建设和市场类型特点,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县城主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以及县城主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以外的行政村两种区域类型。

第十一条 新设零售点采取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模式进行布局规划。

第十二条 县城主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零售点规划方式。以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为31个独立的区域单元,每个区域单元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

区域单元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的测算方法:

县城主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区域单元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区域单元持证户上年度卷烟销售总量÷上年漳州市零售点年均卷烟销售量;

上年漳州市零售点年均卷烟销售量=漳州市上年卷烟销售总量÷漳州市上年零售点实际数量。

第十三条 县城主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以外的行政村零售点规划方式,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300人的按300人标准设置。

区域单元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的测算方法:

县城主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以外的行政村区域单元零售点数量=行政村上年度总人口数量÷核定人口数量。

第十四条 已规划布局的区域,可视情况对该区域的规划数量进行增(减)。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增(减)的测算方法:

县城主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区域拟增(减)零售点数量=漳州市上年度卷烟销售总量÷上年漳州市零售点年均卷烟销售量-区域现有零售点数量;

县城主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以外的行政村拟增(减)零售点数量=行政村上年度总人口数量÷核定人口数量-该行政村、社区现有零售点数量。

第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的,县城主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在区域单元数量范围内新增的零售点与原零售点的可行间距不低于80米;县城主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以外的行政村,新增的零售点与原零售点的可行间距不低于100米。

第十六条 新建成并已入住的小区,尚未规划布局数量的,小区沿街店面设置超市、便利店、食杂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与最近持证零售户的可行间距不低于80米。

第十七条 以下特殊区域内零售点按照数量限制进行布局,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数量规定的限制,但受本规定第十五条有关距离规定的限制。

(一)动车站可设置2个零售点;

(二)部队营区、旅游风景区、度假村等对内经营需要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一个服务区的A道、B道可各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限制: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原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因素造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原经营场所消失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因法律法规政策等因素造成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不能在原经营场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采用自选销售方式、收银台统一结算,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自原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新办申请,并出具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材料。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自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之日起2年内提出新办申请,并出具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材料,零售点新址仅限于原址所在乡镇区域内(政府相关部门另有安置点的除外),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换址经营的,一个零售点只能享受一次政策照顾,且需由原持证人本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自原许可证注销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新办申请,并出具原许可证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零售点新址仅限于原址所在乡镇区域内,因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主动换址的,一个零售点只能享受一次政策照顾,且需由原持证人本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肢体残疾人(经鉴定为肢体残疾二级的)或者特困户(经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确认)本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需要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数量的限制,但受本规定第十五条距离的限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只能享受一次政策照顾。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即不能提供合法占地证明的简易房、危险建筑、临时建筑、待拆迁建筑、流动摊点、报刊亭、电话亭;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即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卧室、餐厅、厨房、客厅等生活居住区域)从空间上不能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不能相互断开,或者出现无障碍通行的情况;

(三)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内及进出通道口可行间距不足25米范围内,或中小学校内及进出通道口可行间距不足50米范围内;

(四)经营场所位于小区住宅、车位(库)、储藏间;

(五)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化工、农药、化肥、油漆、烟花爆竹、祭祀用品、药品、保健品、洗涤护理、灌装液化气、化妆品、美容美发、废品回收、公共厕所等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存在安全隐患物品的场所;

(六)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经营地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

(八)实际经营业态不是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商店、超市、商场和娱乐服务业,或者主营业务不是预包装食品的零售点;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设置其它零售点合理布局间距的有效参照物。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可通行间距是指在符合交通规则的前提下,从申请人经营场所到最近的零售点之间,沿行人可通行的距离最近的道路进行测量,测量标准是指邻近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的最近距离。实际经营面积,是指为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城主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以及县城主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以外的行政村范围以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为准。

第二十五条  辖区零售点数量、卷烟销售量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公司的数据为准。

人口数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人口数为准。

第二十六条 旅游风景区、度假村特指漳州东南花都花博园景区、漳浦滨海火山地质公园、六鳌抽象画廊、欢乐岛景区、泰源山庄等。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为准;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所提及的商场、超市等业态的认定,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文)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后,对本规定施行前受理的新办、重新申领申请,适用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日通过的《漳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不低于”等均包含本数。

本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顺延。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漳浦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二一年七月五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日通过的《漳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漳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委员会  

附件2 漳浦县县城主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区域单元

附件3漳浦县行政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附件4漳浦县动车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附件5漳浦县旅游风景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附件6漳浦县高速公路服务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