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4年3月13日,漳州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支队联合小分队、漳浦县应急管理局及消防大队执法人员到漳浦县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开展电气焊作业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5名从业人员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类别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漳浦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6月18日,漳浦县应急管理局针对群众举报事项,对漳浦县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从业人员开展电气焊作业,经现场询问,核实该名员工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类别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漳浦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