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卢荣辉 陈妙煌)“陈法官,谢谢您!我丈夫没有再来骚扰、威胁我,您作出的裁定让我过了一个安心的春节。”2月14日,漳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迎来了一位满怀感激的女士。这是一位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准许并接受回访的当事人。
据悉,家住漳浦县的某华与某发经人介绍相识,短暂了解后,于2008年5月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共育有一子二女。但某发有嗜酒恶习,常常在酒后骚扰、威胁某华及其子女。2021年11月,无法忍受的某华向漳浦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案件审理期间,某发变本加厉,竟然暴力殴打某华,给某华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和身体伤害。2022年1月12日,某华无奈向漳浦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接到申请后,承办法官立即进一步研究案情,审查证据。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某华存在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当天,立即作出(2022)闽0623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书,发出自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该法院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某发对某华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某发骚扰、跟踪、接触某华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某发迁出某华的住所等。同时,将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送达申请人某华、被申请人某发以及申请人住所地所在社区、辖区派出所,向被申请人某发释明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性质及违反的后果,并协调社区及派出所按照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配合人民法院工作,监督被申请人的行为,切实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节后上班,承办法官回访了某华及其所在社区居委会,某华表示保护令发出后某发未再对其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这一纸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撑起了一把“保护伞”,筑起了一道“隔离墙”。
法官说法:遭遇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庭成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遭受家庭暴力,应第一时间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如有受伤,应及时就医治疗,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