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林小香 周煜辉)近日,漳浦法院审结一起酒后开车并寻衅滋事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轿车因不爽被后方轿车驾驶员林某按喇叭催促,便下车辱骂、挑衅林某,并推拉轿车的车门,企图殴打林某,后又返回其驾驶的轿车上取出一把菜刀要砍林某,被围观群众拉劝,后陈某将手中的菜刀朝林某驾驶的轿车后车窗甩进去,幸未伤及车内乘员陈某某、林某某。随后陈某从路边捡起半块机砖砸打林某的车窗玻璃。陈某某下车与被告人陈某理论,被告人陈某脚踹林某轿车车门,又从路边搬起石板材砸向陈某某,致陈某某右手、右脚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30.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事后,陈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取得其书面谅解。
漳浦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持凶器拦截、辱骂、恐吓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同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应数罪并罚。因被告人陈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判处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予以没收作案工具菜刀。
此案告诫大家必须遵守酒后不开车的规定,醉酒后要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对自己负责,不要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冲动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