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公办幼儿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4〕4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招生对象

  公办幼儿园招生对象为幼儿园所在乡镇公安户籍的适龄儿童。小班招收对象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儿童。杜绝招收不足龄儿童。

  二、招生计划

  (见附件)

  三、招生程序

  (一)准备工作。全县各公办幼儿园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加学位,结合“随机获取学位”招生方式,确保优质资源公平共享。确定实行“随机获取学位”的幼儿园,须于6月10日之前制定本园招生方案,报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县教育局报备,县城区三所县直公办幼儿园直接向教育局报备。

  (二)采取“随机获取学位”招生方式的工作安排

序号 时间安排 工作事项 实施单位
1 6月10日前 制定招生简章并公告 各相关 幼儿园
2 6月20-21日 组织报名登记
3 6月22日 资格审核、随机编组
4 6月23日-27日 编组公示
5 6月27-28日 随机搅球获取学位
6 6月29-7月3日 招生录取结果公示
7 9月1日 组织入学

  (三)相关规定

  1.报名登记时家长须带幼儿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份)、家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幼儿接种证明书和2019年6月份体检表;一名适龄儿童只能参加一所公办幼儿园报名登记,即只有一次随机获取学位的机会;没有被公办幼儿园录取的适龄儿童自主选择民办幼儿园就读。

  2.招生工作由各幼儿园组织实施,县教育局进行指导、监督。资格审核过程中若发现虚假证件、重复报名的,则取消该幼儿随机获取学位的资格。

  3.随机获取学位的搅球现场,各幼儿园应邀请人大、政协、关工委、乡镇政府等部门相关领导及家长代表参加,进行现场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招生公开、公示与备案制度。各公办幼儿园要提前做好本园招生准备工作,制定2019年秋季招生方案,运用宣传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主动为幼儿家长提供服务。

  (二)执行招生优待政策。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台商子女如报读县城区三所县直公办幼儿园小班,须于7月30日前带有关证件到教育局初教股登记审核。办理程序如下:

  1.现役军人子女:由家长提出申请,提供部队证明(经县武装部、支前办验证)、现役军人证、学生与军人的关系证明(如军人的结婚证、军人配偶的身份证、学生出生证、户口簿)、住房证明等材料报教育局登记审核确认后,安排就近入学。

  2.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由家长提出申请,提供单位(县级及以上公安部门)证明、警官证、学生与公安民警的关系证明(如公安民警的结婚证、公安民警配偶的身份证、学生出生证、户口簿)、住房证明等材料报教育局登记审核确认后,安排就近入学。

  3.高层次人才子女:由家长提出申请,提供单位证明(经县委、县政府或县委组织部认证)、家长身份证明、户口簿、住房证明等材料报教育局登记审核后,安排就近入学。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根据应急管理部、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含入职满1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由家长提出申请,提供单位(县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证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消防员证或聘任合同、学生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结婚证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学生出生证、户口簿)等材料报教育局登记审核确认后,安排就近入学。

  5.台商子女:由家长提出申请,提供台商单位证明(经县台办印证)、台胞证、住房证明等材料报教育局登记审核,在幼儿园有学位余额的前提下,安排就近入学。

  政策优待照顾对象如报读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各中心学校可参照以上办理程序执行。

  (三)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各公办幼儿园必须认真执行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意见,不得随意调整招生人数,不得随意变更招生方案,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对幼儿进行或变相进行测试,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违规收取费用。

  (四)加强学籍管理。各公办幼儿园要充分发挥学籍管理系统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严格按照学籍管理办法认真审核招收的每位学生信息,及时建立、转接学籍档案,实现“人籍一致”,严禁为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附件2019年秋季漳浦县公办幼儿园招生计划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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