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林业站、县办林场,国营林业苗圃:

  为促进我县设施花卉产业发展,有效降低花卉种植风险,增强花卉生产者防灾减灾能力,根据《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全省设施花卉种植保险方案>的通知》(闽林综〔2019〕25号)精神,现将《全省设施花卉种植保险方案》转发给你们,请加强宣传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如有投保需求的单位和企业,请及时联系县林业局花卉办,联系电话:0596-6317118,申报截止时间:2019年7月30日。

  附件:《全省设施花卉种植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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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全省设施花卉种植保险方案

  一、保险标的

  (一)花卉种植设施

  1.集中连片,智能温室规模2亩以上(含2亩);连拱钢架大棚、拱形钢架大棚规模5亩以上(含5亩);智能温室仅含棚膜(玻璃、PC板)、钢架、遮阳网、苗床、水帘、风机、换气扇设施;连拱钢架大棚和拱形钢架大棚仅含遮阳网、棚膜和钢架设施;

  2.设施完善,结构合理,适于花卉生长;

  3.使用正常。

  (二)棚内种植花卉

  1.品种在当地已种植一年以上,且表现良好;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3.土壤适宜、生长环境安全;

  4.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花卉智能温室、连拱钢架大棚和拱形钢架大棚(以下简称“保险大棚”)及大棚内种植的花卉(以下简称“保险花卉”)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其中,保险大棚可单独投保,但保险花卉必须与保险大棚一起投保。对于达到种植规模的设施花卉企事业单位、合作社、种植户可单独投保;不足投保规模的种植户可组织集体投保并列明农户清单。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大棚棚体或保险花卉的损失(经认定棚体无法正常使用或花卉失去商品价值的),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风灾、雨灾、水灾、雪灾、冻灾、雹灾、雷击;

  3.山体滑坡、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保险期间

  保险大棚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花卉的保险期间为一年,生长周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生长周期计算,多年生花卉按年承保。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保险大棚和保险花卉的每亩保险金额参考保险大棚的造价、新旧程度(具体由承保公司与投保人共同认定),保险花卉在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化肥、农药、灌溉、机耕、钢架和薄膜成本等直接物化成本和种子(苗)价值分类确认,按照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由承保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保险公司应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险费率,财政按最高不超过下表所列对应标的的保险费率标准予以补贴,具体如下:

  保险标的

  每亩保险金额(万元)

  保险费率

  每亩保险费(元)

  花卉智能温室

  15~30

  1%

  1500~3000

  花卉连拱钢架大棚

  2~10

  1.5%

  300~1500

  花卉拱形钢架大棚

  1~3

  1.5%

  150~450

  高档盆花

  15~40

  1.5%

  2250~6000

  普通盆花

  3~15

  2%

  600~3000

  鲜切花(多年生)

  1~10

  2%

  200~2000

  鲜切花(一年生)

  1~3

  2.5%

  250~750

  其中,高档盆花指需全程使用智能温室生产且年均亩产值超过15万元的盆栽花卉,高档盆花应编号列明清单。

  五、免赔率

  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5%。

  六、赔偿处理

  保险大棚、保险花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大棚赔偿标准:

  保险大棚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失,应以亩为单位,对应其相应的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损失率,具体分为保险大棚棚体和保险大棚覆盖材料分别计算赔偿。计算方式如下:

  保险大棚棚体赔款=棚体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损失率×(1-免赔率)

  保险大棚覆盖材料赔款=覆盖材料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1-免赔率)

  其中,

  1.保险大棚覆盖材料指内外棚膜(玻璃、PC板)和遮阳网;

  2.保险大棚棚体和保险大棚覆盖材料的每亩保险金额,在投保前,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大棚每亩保险金额内协商确定;

  3.损失率指保险大棚棚体单位面积损失程度。

  4.因台风造成保险大棚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大棚损失金额的80%赔偿,不再扣除免赔率。

  (二)保险花卉赔偿标准:

  保险花卉赔款=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损失程度×(1-免赔率)

  1.重度损失

  保险花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不能恢复生长,保险人按全损赔付:

  2.中轻度损失

  保险花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仍能继续生长的,损失程度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中度损失:单位面积内茎、叶、生长点不同程度受损,按重度损失赔偿的50%内(含)赔付;

  (2)轻度损失:单位面积内叶片受损、程度轻微,按重度损失赔偿的30%内(含)赔付。

  (三)定损时间: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应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率。在观察期内被保险人有义务保护好事故现场。

  (四)保额变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相应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金额逐次递减且累计赔款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如保单未到期且被保险人同意增保的,可在赔款后做好增保手续;对增加受损新添置项目部分,按短期费率投保,保险金额恢复到原保险金额。花卉种植设施保险短期费率如下:

  保险期限

  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

  四个月

  五个月

  六个月

  七个月

  八个月

  九个月

  十个月

  十一个月

  十

  二

  个

  月

  按年费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七、财政补助

  (一)保费补贴标准。对参加设施花卉种植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合作社、种植户,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10%的保费补贴,省级财政给予20%的保费补贴,市级财政可根据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贴。

  (二)补贴资金管理。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与管理按照《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林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林计财〔2019〕1号)执行。

  附件:设施花卉种植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