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蓝陈圆)2011年1月24日,古雷某石化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哈尔滨某公司购买电机,合同总价款为269万元,双方约定按进度支付货款,并签订《电机采购合同》。哈尔滨某公司按约定于2012年3月24日完成全部供货,但古雷某石化公司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80%,尚欠10%验收款及10%质保金计53.8万元。在催讨未果的情况下,哈尔滨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诉至漳浦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接案后发现,自2016年起,哈尔滨某公司就因货款问题多次起诉古雷某石化公司,均以调解结案,双方有较为畅通的协商渠道和较好的解纷心态。且自2018年古雷某石化公司由重点企业福建某石化公司重组以来,作为古雷某石化公司大股东的福建某石化公司对旧存的合同纠纷,均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处理。于是承办法官决定庭前通知双方到法院调解,但通知发出后,哈尔滨某公司就因哈尔滨疫情防控问题无法出庭。案件不能因此停滞不前,承办法官即通过电话分别联系双方。经了解,2020年以来,因受疫情影响,双方直接会面难,多由业务人员通过电话、微信及邮件联系,但由于双方业务多、合同交叉复杂、账目厘清困难、争议大等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又担心超过诉讼时效,只好提起诉讼。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但双方争议较大且原告公司所在地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无法到漳浦参与庭审及调解。

  为彻底解决双方纠纷,漳浦法院涉台团队承办法官克服疫情管控严格、外省人员出庭难的问题,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移动微法院等线上方式,积极主动组织双方会谈协商,引导双方参考之前的调解协议,结合古雷某石化公司复工复产、双方有继续合作需要和可能性的实际,在货款和付款期限上各自作出让步,但双方分歧仍较大,调解一度停滞。承办法官没有就此放弃调解,继续利用微信、电话,“背靠背”多次联系沟通,不断协调。2021年3月23日,承办法官前往古雷某石化公司,再次对案件组织协调,终于调解成功,法官立即制作调解协议书,通过微信发送给哈尔滨某公司,哈尔滨某公司立即签字并邮寄,古雷某石化公司也在法官见证下签字盖章,双方在未见面的情况下“握手言和”、冰释前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