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志坚)10月29日,漳浦县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制售假烟案件。三名被告被判处七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7年5月初至15日,杨某某等人在赤岭畲族乡玳瑁山茶场的山地上生产假烟。期间,被告人杨伟明帮忙运载制假窝点搭建帐篷的材料到生产窝点,并为制假工人购买日用品,被告人郑荣福负责望风,被告人郑小明提供用水及道路通行,并收取费用人民币15000元。2017年5月15日,该制假窝点被查处,现场查获散装烟支云烟(紫)38件、散装烟支利群(新版)30件、散装烟支红塔山(硬)10件、散装烟支南京(红)16件、散装烟支中华(软)24件、散装烟支南京(九五)4件、滤嘴棒16件、烟丝27包、盘纸40盘及YJ14-22卷烟机1台套等制假设备。经鉴定,上述散装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上述假烟原辅材料及散装烟支价值计人民币162601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伟明、郑荣福、郑小明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行为,仍为他人提供运载搭建场所所需物品、购买日用品、望风、道路通行等帮助,涉案数额计人民币1626016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综合三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和作用,对被告人杨伟明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郑荣福、郑小明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郑小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杨伟明、郑荣福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杨伟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被告人郑荣福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被告人郑小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被告人郑小明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五、没收扣押在案的烟丝、散装烟支、滤嘴棒、盘纸、卷接烟机、发电机、烟丝分离器、小货车等制假原辅材料及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