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全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每亩耕地可获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补贴标准每亩59.6元。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