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规范工业企业房产证补办工作的实施意见》适用因历史原因及审批体制变化造成的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符合规划的工业厂房、厂区内生产配套建筑物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处理。

申请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五清理”土地必须重新办理省级批准手续);(二)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三)结构可靠性鉴定合格;(四)建筑物必须于2016年5月 31日前已竣工(外装修已完成)。

接受办理期限:从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逾期将不再受理。

根据《意见》要求,2016年6月1日后建成的房产,一律按照正常规定程序办理,不得延用补办程序。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容管理处和各乡镇场、各工业区(园)要加强新批工业项目的建设管理,做好服务并督促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同时,加大“两违”管控力度,避免产生新的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