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环保、公安、检察等部门联合开展“清水蓝天”环保专项执法行动,依法对位于石古农场的两家非法塑料米加工场进行查封。
这两家非法加工场所处位置都较为偏僻。一走进加工场,里面均散发出呛鼻的气味。加工场内,四处堆积着生产塑料米的塑料废品原材料,而加工机器旁更是污水横流。
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王志军:我们到现场进行检查,该企业没有根据我局环评审批的要求,擅自扩大生产范围,未严格执行环保的“三同时”制度,生产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外排,对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其行为违反了《环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对此,执法人员对两家加工场进行断电处理,对4台生产设备和一大批原材料进行查封,并责令业主停止生产,同时进行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