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的要求,持续保持高压的态势,早在2012年,县纪委、县委政法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就联合发文《关于发生制售假冒卷烟违法犯罪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文件,根据文件规定,辖区内被县级以上(含县级)部门发现1起并查处制售假冒卷烟违法犯罪案件的,相关责任单位和领导干部将被追究责任。
根据文件要求,被县级以上(含县级)部门发现1起并查处制售假冒卷烟违法犯罪案件的,对案件发生所在地的乡镇场通报批评发现并查处2起的,对该乡镇场效能告诫,党政正职领导做书面检讨;发现并查处3起的,取消该乡镇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对照有关条例对党政正职领导进行纪律处分,对分管领导比照正职领导酌情处分。
由乡镇领导挂钩的村委会,被县级以上(含县级)部门发现1起并查处制售假冒卷烟违法犯罪案件的,对挂钩乡镇领导通报批评;发现并查处2起的,予以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发现并查处3起的,对挂钩领导就地免职。在村(居委会)发现并查处1起的,给予村(居委会)主干党内警告处分;发现并查处2起的,对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就地免职,对村委主任责令其辞职或按照法定程序给予罢免。公安派出所辖区内被县级以上(含县级)部门发现3起并查处制售假冒卷烟犯罪案件的,免去派出所所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