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道生 陈妙煌)5月6日,在“叮”的一声后,看着手机上的到账通知,张某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多日来郁积在心头的阴霾终于散去。这是漳浦法院民一庭庭长法官刘建头依法审结的一起涉彩礼返还的离婚纠纷案,该案经法官庭前庭后多番组织调解、判后耐心释法答疑,终于促成双方和解并自行履行义务,张某也按时收到返还的彩礼。

  据悉,漳浦县的曾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20年11月,两人又一次因生活琐事争吵,之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未生育子女。2021年2月2日,曾某以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起诉请求与张某离婚。

  3月11日,双方到庭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

  庭审中,刘法官认为双方之间矛盾不算太大,若加强沟通磨合仍有和好可能,遂循循善诱,做了大量和好调解工作,但原告曾某仍坚持离婚。张某则辩称,同意离婚,但因结婚时给付大额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且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要求曾某返还全部彩礼。曾某则认为,其与张某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较长一段时间,张某此时要求返还彩礼实属无稽之谈,坚决不同意返还。

  为了妥善化解双方矛盾,刘法官在庭后又多次组织双方调解。

  双方均同意离婚,争议焦点在于是否返还彩礼。刘法官从法律角度阐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在向张某释法的同时,劝解张某对请求数额作适当让步。同时,教育引导曾某借婚姻索取大额彩礼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文明新风背道而驰,而且实际也给张某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动员曾某适当予以返还。但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一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双方一时不能达成协议,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曾某与张某离婚;二、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张某彩礼30000元;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月23日上午,刘法官组织双方到庭宣判。

  曾某当庭提出,对彩礼返还部分的判决结果不予认同,认为该判决结果与现行社会习俗相悖,于理不合;张某则认为判决数额偏少。刘法官当场一方面就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与彩礼相关的法律规定向双方作深度解读,另一方面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手,引导曾某摈弃陋习,移风易俗,践行社会文明新风尚,进一步作释法析理明情工作。通过多次劝导说服,双方态度均有了一定转变。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于2021年4月8日生效。之后,刘法官又多次通过电话沟通,多方协调,5月6日,曾某自动履行还款义务,该案圆满结束,案结事了。

  彩礼本是一种传统民俗,旨在助力两个年轻人建立家庭,但近年来,因婚致困、因婚返贫现象层出不穷,天价彩礼问题愈演愈烈,已然成为当前社会陋习之一。本案中,张某为与曾某缔结婚姻,赠与曾某大额彩礼,虽属自愿,但更多的是对世俗的无奈,该习俗,并非一种良俗,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不应得到提倡。司法裁判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注重体现鲜明价值导向,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评价、教育、规范功能,以案释法,以案弘道,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崇尚正确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