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的通告》等法律规定,各养殖业主应共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一、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病死猪,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屠宰、买卖、运输,禁止随意丢弃、乱扔到河流水域。
二、乱丢弃、乱扔病死畜禽的养殖业主依法可以处最高三千元的罚款,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养殖业主承担。若由于乱丢弃、乱扔病死猪畜禽行为引起重大动物疫情或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对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的和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将根据《漳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