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迎宾大道拓宽改造项目中,部分对象户未按已签订的协议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房、移交土地房屋的合同义务,阻碍了征迁和道路改造进程。日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些对象户进行审理。

据法院审理,去年2月,被告人旧镇镇村民杨某和按照《漳浦县迎宾大道改造项目个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与原告旧镇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约定,杨某和必须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自行完成搬迁腾房,并将土地房屋移交旧镇镇人民政府处置。杨某和如未按期搬迁腾房,旧镇镇人民政府有权取消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确认表体现的所有补助和奖励事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强制搬迁。但在协议签订15日后,杨某和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严重违约。经县法院认真调解,杨某和与旧镇镇人民政府达成调解协议,在5日内腾房交地。

与杨某和一样,在迎宾大道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过程中,还有六户对象户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依法起诉。经县法院调解,已有六户与旧镇镇政府达成调解协议,限时腾房交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