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群众反映的“立案难”和“久拖不立”等问题,全国各级法院从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以进一步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全面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昨天(0504)是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那么,立案登记制和之前的立案审查制有什么不同呢?
昨天上午9点,在县法院立案大厅,律师赵两煌正在立案窗口递交一份关于承揽合同纠纷的诉讼材料。法官核对发现,他递交的材料中缺乏部分证据,立刻向其发出一份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赵两煌告诉记者,以往如果遇到这种材料不全的情况,需要跑上好几趟,现在实施立案登记制,就避免了跑第三趟的麻烦。
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赵两煌:通过立案登记这种制度呢,法院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必须补齐的一些相关诉讼材料,这体现了维护当事人,便利诉讼的这种制度,这个改革方便了当事人在诉讼中一些不必要的繁琐的程序。
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与原先的立案审查制相比,立案登记制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但是,登记立案不是简单的“一刀切”,并不意味着案子要照单全收,它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初始案件。
县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柯志娟: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我们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所有的案件都用这个登记制吗?)不是,如果是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的案件,这个就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这个规定,还有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些,比如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等,这个就不在登记的范围之内。
柯志娟副庭长还提醒,立案登记制虽然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但是不能滥用。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法院一经发现,都将驳回其请求,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