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漳浦县委、漳浦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发展“飞地工业”的实施意见》。今天继续为您摘播《意见》的第三部分:发展“飞地工业”的“指标统计、利益分成和奖励政策”。

中共漳浦县委、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飞地工业”的实施意见(摘播)

三、指标统计、利益分成和奖励政策

(一)“飞地工业”项目实行属地统计原则,由承接方负责统计上报,县经济指标采集部门按比例对引资方和承接方再行调整。税收实行属地征收,年终通过财政结算进行划转,具体结算细节由县财政局另行制定方案。

(二)利益分成:利益分成引资方仅指各乡镇、台创园、漳浦盐场。落户漳浦经济开发区内的项目:①指标分成:项目引进落户后,新批合同额、项目数(含新签约、新开工、新投产数)、招商引资数据100%计入引资方;项目投建至投产5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工业产值、工业税收等经济指标按5:5的比例计入引资方和承接方。项目投产5年后,各项经济指标全部归承接方计算。②财税分成:项目投产后所产生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10%归引资方,剩余90%再由县财政与开发区按财政体制分成。落户漳浦经济开发区外(不含古雷区域)的项目:属A乡镇引入B乡镇区域的,落户后的新批合同额、项目数(含新签约、新开工、新投产数)、招商引资数据100%计入A乡镇;投产后的各项经济指标全部归B乡镇计算,项目所贡献的地方级财政收入,由县财政与项目所地乡镇按县政府制定的财税分成体制执行。

(三)奖励政策:县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社会各界人士引进总投资5—10亿元、11—15亿元、16—20亿元、21亿元以上(含21亿元)的工业项目,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项目实际开工时先奖励50%,剩余50%在项目竣工投产时兑现;奖金由县商务局、工业办和财政局共同初审报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再报县政府审批后,统一由县财政先行暂行兑付。落户漳浦经济开发区内的项目奖金由开发区与县财政按财政体制承担,落户漳浦经济开发区外的项目奖金由县财政与乡镇按财政体制承担。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士和在家乡领办创办企业的企业家,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