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林捷锋 陈曼琪)近日,漳浦县人民法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章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伪造公章予以没收。

案件详情

被告人陈某章系福建省某国营茶场场部职工,负责茶场职工社保、医保等工作。2021年7月间,被告人陈某章在厦门市湖里区游玩时,通过路面张贴的联系方式联系制假人员并提供相应信息后,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由制假人员帮助伪造了一枚刻有“漳浦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红色圆形公章,欲帮助年满50周岁的茶场女性群众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社保,但因惧怕被发现,其未使用该枚公章。2022年8月21日,漳浦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下发的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快递单的线索,通过电话向被告人陈某章进行情况核查时,被告人陈某章主动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上缴了上述伪造的公章。漳浦检察院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公文、证件和印章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一定社会领域实施行政管理或从事法律行为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将破坏有关机关、单位、团体的声誉、权益和正常社会管理秩序,且并不是使用后才构成违法犯罪,而是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的行为,均属于触犯法律。2020年以来,漳浦法院依法审结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案件10件16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案件5件5人、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案件3件3人。

法官说法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不可伪造、变造、买卖。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身份证件的行为,也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公文、证件、印章一定要通过正规的渠道向国家机关申办获取,不要轻信花钱买证的诱导,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