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杨艺鸣 陈曼琪)近年来,全国多地发生了多起影响较大的燃爆事件,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必须加强防范,大力整治。2024年3月25日,无证经营燃气的被告人郑某新被漳浦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案件回放
2023年间,被告人郑某新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向燃气公司购买了大量液化石油气(钢瓶装),储存在漳浦县赤湖镇月屿村其经营的仓库内,向周边群众销售。同年7月25日,漳浦县公安局在该仓库中查获尚未销售的装有液化气的钢瓶346瓶。经厦门市九安安全监测评价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认定被告人郑某新的上述无证经营行为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退缴其违法经营期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
漳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新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运输、存储、出售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被告人郑某新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且能退出违法所得,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汽油、液化气等均属易燃易爆物品,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其经营场所、从业人员都有严格的条件要求。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上述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售卖等生产作业活动,即使尚未发生燃爆情形,但只要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即构成危险作业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因此发生燃爆事故的,则可能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
法官在此告诫广大人民群众:安全生产、合法经营,关乎每个家庭、每个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生命健康!切莫贪图私利非法从事上述作业,也莫贪图便捷向“私油库”“私燃气库”购买易燃易爆品,以免造成危害后果,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