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5日,漳浦县公安局在核查举报时,发现漳浦县某加油站站长利用职务之便未按规定登记违规出售汽油,将相关的线索移交漳浦县应急管理局。经查,该加油站站长在2023年12月15日销售一笔散装汽油时,未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上登记购买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实施标准,漳浦县应急管理局对加油站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的行政处罚,对该加油站站长处罚款人民币叁仟(¥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