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林小香)被执行人明面上“身无分文”,没钱还债,私下却借用他人身份购车经商?近日,漳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文有期徒刑八个月。

徐某文与吕某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漳浦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徐某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吕某滨872664.66元。2018年9月20日,吕某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两次向被执行人徐某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徐某文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均未收到如实报告。

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徐某文于2021年间将其名下的轿车以价格1.5万元售出,并以其儿子的名义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了一辆汽车用于载客及上下班代步使用,徐某文个人微信账户亦发现有多笔大额资金流动,其中一笔是通过微信转账给其儿子徐某鹏10万余元,用于支付购车按揭贷款和家庭经营的食杂店进货。

被执行人徐某文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依法报告财产情况,亦未执行生效判决,被法院司法拘留两次。法院认为徐某文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2023年8月1日,法院依法将徐某文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3年11月24日,漳浦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面对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企图通过“耍小聪明”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公然挑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近三年来,漳浦法院保持高压态势,持续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已先后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2件,案件类型涉及拒不交付房屋、土地、车辆,拒绝报告财产、暴力对抗执行等情形。执行虽难,但法院的执行永远在路上,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妄图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