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陈曼琪)禁渔期内严禁非法捕捞,但仍有人贪图一时之利顶风作案。近日,漳浦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王某棠、林某坤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共同赔偿水产品损失3634元和支付生态修复费用25438元,用于购置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据了解,5月7日凌晨,王某棠、林某坤二人明知海洋处于伏季休渔期,仍共谋出海非法捕捞作业。两人从漳浦县六鳌崂砑沙滩出发到达白屿附近海域,使用定置串联倒须笼壶进行捕捞作业。当日14时30分许,涉案渔船被漳州海警局漳浦工作站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扣渔获物150.5千克,网具笼壶1个。经鉴定,涉案渔具为定置串联倒须笼壶,渔具最小网目内径尺寸15毫米,依据《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关于“定置串联倒须笼壶最小网目尺寸为25毫米”的规定,涉案渔具网目属于禁用渔具。

漳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棠、林某坤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位被告人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破坏海域渔业资源和水生生物物种多样性,损害水产品资源的正常繁殖和生长,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漳浦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聚焦“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目标要求,创新用好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特色举措,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更多更优修复选项。2018年以来,依法审结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10件20人,其中9名被告人通过与水产养殖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预购8万余元鱼苗,在海洋渔业局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增殖放流,以司法审判为生态环境保驾护航。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下一步,漳浦法院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用好手中审判“利剑”,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加强与检察机关、生态环境等部门沟通配合,积极探索生态环境赔偿相关资金集约利用的规范方式和途径。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自觉履行保护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的责任义务,共同守护好漳浦的碧水蓝天,切莫为了一时利益,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