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已进入野生河豚毒素高发期,为防范中毒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广大群众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对河豚鱼食用安全风险提示如下:

河豚鱼,学名河鲀,因含有河豚毒素,食用后易中毒而导致神经麻痹,进而发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症状,严重者危及生命。目前尚无特效的解毒药和治疗方法。据长江水产研究所等单位试验,河豚鱼卵巢和肝脏有剧毒,其次为肾脏、血液、眼睛、鳃和皮肤,精巢和肉无毒或微毒。虽然新鲜、洗净的肌肉可视为无毒,但如鱼死后较久,内脏毒素溶入体液中能逐渐渗入肌肉内,仍不可忽视。个别种类其肠、精巢及肌肉亦有弱毒。每年春季(2-5月)为卵巢发育期,毒性较强,肝脏亦以春季产卵期毒性最强。

河豚鱼虽然含有剧毒,但仍有部分消费者喜欢自行捕捞、自行加工食用或委托餐饮服务单位加工食用,因此每年都会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近年来,为防控河豚鱼中毒事故,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原国家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条件地放开养殖红鳍东方豚和养殖暗纹东方豚的加工经营。根据国家规定,养殖河豚鱼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加工并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加工企业的河豚应当来源于农业部门备案的河豚鱼源基地。河豚鱼加工产品应当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的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

河豚鱼加工产品应使用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禁止经营养殖河豚鱼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豚鱼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

因此,食品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销售加工的河豚加工产品须为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加工并检验合格,并须查验及留存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及相关票证。因此,市面上能买到的合法养殖可供食用的河豚鱼都不是活鱼,而是宰杀后的鱼皮或鱼肉制品,且所有上市流通的河豚鱼外包装上均有可追溯的二维码。广大消费者切记不购买、不自行捕捞和食用野生河豚鱼,不购买、不食用未经国家审批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的河豚整鱼或河豚鱼制品。食品经营者售卖河豚活鱼、野生河豚鱼及其制品,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制作河豚活鱼、野生河豚鱼,均为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以上河豚鱼(或其他替代名称)及其制品不包括经审核批准的养殖河豚鱼源基地、养殖河豚加工企业生产的养殖红鳍东方豚和养殖暗纹东方豚包装产品。 


漳浦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