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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违法行为作如下通告:
一、省外入(返)浦人员未按规定时限向目的地所在村居(社区)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备,抵浦时未按要求落实“落地检”,未按规定落实居家自主健康监测或居家隔离的。
二、隐瞒健康状况、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涉疫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
三、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核酸检测的;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或者扰乱检测秩序的。
四、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未按规定落实居家自主健康监测或集中隔离观察的;集中隔离结束后,未按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的。
五、拒绝配合疾控部门和公安部门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的;辱骂、侮辱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人员的。
六、通过QQ、微信群、抖音等信息网络散布涉疫人员信息,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
七、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景区景点、文化娱乐场所等重点场所,未履行防控主体责任,未落实设置场所码、查验有效核酸阴性证明等防控规定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大型活动、演出赛事、会议培训等聚集性活动的。
十、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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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漳浦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林建艺
责编/魏雅蓉
监制/陈丽萍 王吉成
总监制/杨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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