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7日,当事人王明辉涉嫌未办理有相关许可证在鹿溪流域割后溪支流绥安镇马坑村河段棕口桥下游右岸约343米处(鹿溪流域河道岸线及河岸生态保护蓝线规划内)开挖洗砂场沉淀池侵占河道规划岸线约359.43平方米。违反了《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侵占河道规划岸线。依据《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等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漳浦县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违法程度一般,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漳浦县水利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