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周煜辉 蓝陈圆)6月16日,漳浦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风等6人海底盗窃文物、李某辉等2人倒卖文物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而就在4月22日,漳浦法院也对另一起涉及海底盗窃文物案1件5人作出一审宣判。

  被告人吴某风等6人盗窃文物、李某辉等2人倒卖文物案

  2020年9月,被告人吴某风、洪某芳纠集舒某金、匡某波、洪某阳、洪某芳等人先后二次组织下海盗捞文物,由被告人吴某风驾驶快艇,被告人洪某阳、洪某芳跟船找点至指定海域,被告人舒某金、匡某波潜水下海打捞,共非法打捞沉船内的瓷器文物648件,所盗瓷器被藏匿在被告人洪某斌事先租下的房屋内。经鉴定,被盗捞的648件青釉花卉纹碗等瓷器有三级文物45件,一般文物603件,价值合计180000元。

  2020年10月初,被告人吴某风等人通过张某(另案处理)介绍,联系被告人李某辉出售盗捞文物。被告人李某辉与被告人陈某斌共谋后,决定收购盗捞瓷器文物475件(其中三级文物12件,一般文物463件),被告人陈某斌支付给被告人李某辉20万元。被告人李某辉与被告人吴某风、洪某芳等人成交后,将款125000元转入被告人洪某芳银行账户。后被告人吴某风等6人按事先商定的比例分赃。涉案文物已被扣押移交漳州市博物馆。

  漳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风等6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辉、陈某斌等2人的行为均构成倒卖文物罪。综合各被告人量刑情节,依法一审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五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四万元不等;同时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被告人李某元等人盗窃文物案

  2020年11月中旬,韦某超(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李某元、韦某敏、罗某荣、黄某航、欧某菊到漳浦县海域盗捞海底沉船上的文物瓷器,由被告人李某元、韦某敏、欧某菊准备相应的快艇、潜水设备、保暖内衣等作案工具,韦某超与被告人李某元等6人分别驾驶汽车到漳浦县六鳌镇虎头山码头,再驾驶快艇到达指定海域,被告人罗某荣及韦某超身穿潜水服潜入海底盗捞瓷器文物,被告人李某元、韦某敏、黄某航在船上负责呼吸管,共盗捞瓷器文物105件。后被告人欧某菊驾车接应被告人李某元等人,将所盗瓷器、潜水装备等物品分别藏匿于韦某超、欧某菊所驾驶的汽车后备箱。经鉴定,被盗捞的文物有三级文物21件,一般文物82件,文物标本2件,价值合计34280元。涉案文物已被扣押移交漳浦县博物馆。

  漳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元等5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综合各被告人量刑情节,依法一审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同时没收作案工具。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很多文物因此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成为犯罪分子的觊觎目标。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漳浦法院呼吁:广大群众若发现犯罪分子盗窃、盗掘、损毁、倒卖、走私文物等行为,请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下一步,漳浦法院将继续严惩涉文物刑事犯罪,加强以案释法,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司法对文物的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