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为市区建成区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直、省直驻漳单位及其干部职工
●六类行为将纳入处理范围
●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违法行为将与文明创建评优奖励挂钩
漳州新闻网讯(记者 林诚毅 实习生 郑欣蔚) 记者从市文明办获悉,市文明办与市直机关工委近日下发《关于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违法行为与文明创建评优奖励挂钩处理办法的通知》。相关处理办法自8月1日起开始执行,适用对象为市区建成区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直、省直驻漳单位及其干部职工。芗城区、龙文区可参照执行。
《通知》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违法行为将与文明创建评优奖励挂钩。
六类行为将纳入处理范围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驾驶无牌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道行驶(加塞)
●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道行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行人闯红灯、跨越隔离护栏
交通违法行为与文明创建评优奖励挂钩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取消当年度文明单位的个人(交通违法行为人,下同)奖金,并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驾驶无牌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取消当年度文明单位的个人奖金;同一单位一年内(指自然年份,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交通违法人数占单位总人数累计达2%以上,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同一人一年内累计达5次,取消当年度文明单位的个人奖金;同一单位一年内交通违法人数占单位总人数累计达10%以上,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机动车闯红灯、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同一人一年内累计达3次,取消当年度文明单位的个人奖金;同一单位一年内交通违法人数占单位总人数累计达10%以上,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机动车逆向行驶、不按道行驶(加塞)、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同一人一年内累计达3次,取消当年度文明单位的个人奖金;同一单位一年内交通违法人数占单位总人数累计达10%以上,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道行驶,同一人一年内累计达5次,取消当年度文明单位的个人奖金;同一单位一年内交通违法人数占单位总人数累计达10%以上,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行人闯红灯、跨越隔离护栏,同一人一年内累计达3次,取消当年度文明单位的个人奖金;同一单位一年内交通违法人数占单位总人数累计达10%以上,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将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年度文明单位考评内容,凡单位公务用车在本市范围内(含高速)因交通违法行为被通报的,单位车辆总数在10辆以下(含10辆)的,每辆次扣文明单位年度考评总积分0.2分;单位车辆总数在11辆以上20辆以下(含20辆)的,每2辆次扣文明单位年度考评总积分0.2分,依此比例类推,并按《漳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非文明单位人员违反以上交通秩序行为同等情形的扣发全额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奖金。
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
该《通知》要求,对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
具体处理程序上,先由市交警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交通违法行为认定(以最终处罚单认定的违法行为人为适用对象),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第一次认定的交通违法行为情况及时向有关单位书面反馈,由该单位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
每月初,由市交警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认定的上月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汇总,向市创城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同时分别向有关单位书面反馈该单位干部职工交通违法情况。年底由市创城指挥部办公室汇总违法情况,报市文明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