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禁毒条例》。

记者从《福建省禁毒条例》了解到,条例明确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的管理规定和处罚标准。审议二审稿时,有委员和部门提出,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关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的管理规定,比二审稿更完整、全面,因此对二审稿进行了修改。

该《条例》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申领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驾驶证照。正在戒毒等,以及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应注销驾驶证照。

此外,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还将被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6日通过的《福建省禁毒条例》同时废止。(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