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道生 邱明苹 蔡云宁)为贯彻落实省高院关于在“六一”期间开展“法护成长”未成年人关爱系列活动的部署要求,漳浦法院立足司法职能,结合党史学习教育、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关爱雏鹰行动”,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5月20日,漳浦法院古雷开发区法庭邱法官驱车分别来到一起探望权纠纷案的原、被告家,向双方送达调解书,并走访看望了涉案的小孩。双方连连向邱法官道谢。
原来,刘某与戴某于2011年结为连理后生育两女,后因性格不合于202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长女由刘某抚养,婚生次女由戴某抚养,双方可随时探视对方抚养的孩子。后刘某因多次探望婚生次女遭拒,双方多次协商也未果,遂将戴某诉至法院,要求正常行使对婚生次女的探望权。
首次调解陷入僵局
邱法官接案后,考虑到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中,原告刘某称其多次依约探望婚生次女均遭戴某及其家人拒绝,甚至屡遭戴某及其再婚家人和亲戚朋友的围阻和威胁。而被告戴某为避免与刘某在现场发生争执冲突,委托代理人到场调解,提出刘某每次探望时情绪过于激动导致发生争吵,严重影响到戴某及其新组建家庭的正常生活,考虑到婚生次女未满三周岁,为避免对孩子的心理健康造成不可逆的影响,才回绝刘某的探望要求。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协商陷入僵局,调解停滞不前。
释法析理圆满调结
法官通过初次调解,摸清双方的分歧后,决定进行分别动员说服。在与戴某代理人沟通后,邱法官建议戴某作为孩子母亲能到场与原告“面对面”协商,解开心结,解决分歧。再次协调时,戴某表示其已再婚怀有身孕,小孩又未满三周岁,原告刘某探望次数过于频繁实有不便,且要接走孩子长期居住违背当时初衷。法官向戴某解释探望权是未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母享有的权利,另一方依法应予配合,探望的具体方式可以再与原告协商,以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经过释法析理,戴某终于松口,答应让刘某探视婚生次女,但是坚决反对刘某提出的在寒暑假期间将孩子接出去长期居住的要求。
对于如何行使探望权,双方依然存在很大的分歧。邱法官在充分了解孩子的起居生活习惯及平时照看小孩的人员情况后,又一次组织调解,建议双方明确交接孩子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尽量减少对戴某再婚生活的影响。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刘某定期接回孩子,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按时送回孩子,戴某应予以配合。
案件调解后,法官又对两个当事人的家庭进行回访,察看孩子的生活环境,了解孩子的生活习惯,并劝说双方当事人以和气的方式完成孩子的交接,让孩子在和谐的氛围中健康成长。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子女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双重关怀,倘若孩子父母双方就孩子的探望问题针尖对麦芒,最终受害的还是子女。双方应就探望权的行使积极沟通,尽力解决分歧、妥善化解纠纷,努力创造有利于孩子健康快乐成长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