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邱明苹 韩魁欢 魏崇洋)为稳步推进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纾难解困,漳浦法院立足司法职能,围绕重点行业和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实际困难,不断探索高效灵活的解纷模式,充分运用“福建移动微法院”等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优化诉讼服务,当起企业的“服务员”“办事员”,切实帮助企业减负担、渡难关,全力为复工复产按下“恢复键”,全方位全流程护航企业行稳致远,维护经济健康运行和社会大局稳定。

  优化立案服务护航复工复产“不松劲”

  为帮助企业释放产能,聚集活力、添足动力,漳浦法院不断优化涉企诉讼服务,针对受疫情影响而产生的各类涉企纠纷,开设线上“绿色通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引导企业通过“福建移动微法院”平台申请立案、提交证据,积极提供操作咨询服务、便捷立案,实现一站式诉讼服务。

  疫情期间,漳浦法院通过电话,指导当事人仅用半小时就完成立案,助力一工程公司早日复工复产。2020年3月19日,漳浦法院接到某工程公司的一通电话:其与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承包某段天然气管道的建设,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整个工程从施工到完工,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雇用员工几十人,物料费花费七百多万元。工程完工后,向对方追讨工程款时,对方却以资金困难为由,仅仅支付一半工程款,这笔钱仅够支付物料费和极少部分的工资。对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导致该工程公司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经营陷入困境。不仅如此,由于无力支付拖欠的工资,引起员工的强烈不满,案件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因在疫情期间,且公司委托代理人身在外地,不便来法院窗口立案,漳浦法院立即通过电话指导某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移动微法院”平台上传相关起诉材料,并及时为其立案,前后仅用半小时。

  疫情防控要和时间赛跑。而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而言,缩短时间就是节约成本。今年以来,漳浦法院通过网上立案共计443件,帮助企业按下复工复产“加速键”。

  推进多元解纷服务复工复产“不打烊”

  2020年1月中旬,漳浦法院通过“福建移动微法院平台”及时受理了原告为同一物业公司,被告为同一小区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47件。因案件涉及群体性,且双方矛盾比较尖锐,又正处于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引起了承办法官的重视。为尽快化解纠纷,法官马上与双方当事人电话联系,征得同意后,立即组织线上调解,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双方矛盾有所缓和。

  全县解除疫情一级响应后,承办法官及两名法官助理立即前往该小区查看现场,深入了解物业管理状况,并当场组织物业经理、业委会主任、业主代表三方座谈,深入了解原、被告双方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并积极协调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发挥其沟通管理职能,居中协助调解,引导双方规范应诉,纠正认识误区。

  经过释法说理,物业公司意识到今后应致力于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业主亦表示应当树立正确的消费观。3月中旬,成功促成47起案件同日全部撤诉,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赞许。

  将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运用调解等方式进行诉源治理,畅行“分调裁审”工作机制,此案并非个例。今年漳浦法院共开展诉前调解700件,调解成功165件,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诉讼前。此外,还积极引导涉企案件的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部门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纷争,确保相关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采取灵活措施保障复工复产“不延误”

  漳浦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既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讲究“善意执行”,不就案办案、机械采取强制措施,更有成效地助力企业复工复产。2020年5月初,该院收到一起福建某环保科技公司申请云霄某水务公司支付污泥处理费的执行案件。

  申请人某环保科技公司找到立案庭,叫苦说:“法官,我们公司和对方的案件判决已经出来了,可是对方还是不付给我们污泥处理费,现在公司资金周转不过来,这可怎么办?”了解到申请人的困境后,该院马上指导其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及时受理该案,同时向被执行人某水务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其抓紧履行义务,告知其不履行义务将被冻结账户,列入“黑名单”等严重后果。

  被执行人某水务公司向承办法官诉说企业的困难:“法官同志,我们愿意偿还拖欠的款项,该款项需等待第三方支付,但因为疫情第三方未能及时支付,导致还款不及时。请暂慢冻结我们的账户,也不要把我们列入黑名单。如果进入黑名单,我们公司的经营会更困难,特别会影响疫情后的复工复产。”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漳浦法院召集双方和解,以理以法以情引导双方互谅互信。经过法院多次劝导,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被执行人也表示将积极配合并指定账户用于划拨款项。承办法官综合考虑案情后决定暂不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执行措施,不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被执行人对法院采取灵活执行措施,保障其早日复工复产的做法非常感谢,连连称赞:“漳浦法院的执法有温度、有人情味!”

  6月9日,被执行人已按双方和解的约定将案款划转漳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