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林金镇 通讯员 曾佳林)近日,漳浦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秋等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8、9月间,被告人李某秋以李某贵、李某木等人在漳浦县深土镇山边村供电所旁边建房的土地,是新中国成立前深土镇车敖村“四房”族亲所有的土地等为由,多次利用宗族势力,组织车敖村“四房”族亲的村民(即被告人唐某辉等人)采用聚众造势、哄闹、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等手段,阻止李某贵等人施工建设,严重干扰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秋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纠集被告人唐某辉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秋还两次纠集他人分别结伙实施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其属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漳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秋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对其他各被告人也分别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