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林捷锋 周煜辉 蓝陈圆)12月11日,漳浦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非法采矿一案,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和5万元,同时责令两被告缴纳地质环境治理修复费用174652.52元、方案编制费6万元,并在漳州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系由3名法官与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引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乙明知被告人陈某甲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且租用山地用于采矿的情况下,将其位于漳浦县佛昙镇轧内村一山地出租给陈某甲,得租金人民币15万元。后陈某甲雇佣工人开采矿石并出售,得款452270元。经鉴定,陈某甲等人开采饰面用花岗岩矿体体积11879.8立方米(其中荒料开采量2969.95立方米、块石开采量6533.89立方米),价格861285元。

  又查明陈某甲等人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当地植被破坏、水土流失,以及潜在不稳定斜坡(崩塌、滑坡)、边坡台阶区危岩稳定性等地质环境问题,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工程概算总投资174652.52元,产生方案编制费用6万元。

  庭审中,漳浦法院通过“漳州法院生态环境技术专家库”,聘请了闽东南地质大队高级工程师杨耀宏作为该案技术调查官。杨耀宏对上述鉴定报告、修复方案条分缕析,出具技术调查意见认为鉴定报告合规有效,修复方案科学合理,并提出相应改善建议,为法官厘清专业问题,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最终,漳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