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海洋与渔业局 漳浦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漳浦县品牌渔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项目单位:
为做大做强我县品牌渔业,加快推进品牌渔业发展,打造我县特色优势渔业产业聚集示范区,全面落实各项支渔惠渔政策,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下达2018年品牌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8〕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漳浦县品牌渔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漳浦县海洋与渔业局 漳浦县财政局
2019年4月29日
漳浦县品牌渔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品牌渔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做大做强我县品牌渔业,加快推进品牌渔业发展,打造我县特色优势渔业产业聚集示范区,全面落实各项支渔惠渔政策,现根据《福建省品牌渔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闽财农指〔2018〕9号-附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品牌渔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下达的用于渔业经济主体在创建和培育渔业品牌过程开展的品牌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水产品冷库建设)、品牌认定、品牌推广等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严格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由漳浦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统筹安排及项目监督实施和漳浦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创建和培育渔业品牌过程开展的品牌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水产品冷库建设)、品牌认定、品牌推广等,该渔业品牌是指市级及以上渔业品牌。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依法成立,在本县辖区内登记注册,信用记录良好,且在本年度各级政府组织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中无不合格记录的,开展品牌渔业建设的渔业企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渔业经济主体和品牌持有单位(部门)。
第六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由县渔业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将项目申报市级审核:
1.专项资金由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县渔业主管部门申报,县渔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并征县财政局联审同意后,联合县财政部门行文向市局推荐。
2.项目单位在申请补助资金时,均需提供《漳浦县品牌渔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2)以及所需的其他材料。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一式五份报送至市局。
3.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其所申报项目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项目和材料公平、公正地进行审核。
第七条资金下达后,由县级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组织项目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办法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的建设、投资情况等内容进行现场验收(财政部门是会同渔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方面进行审核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公示。验收有关材料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存档。项目建设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组织开展项目所需的装备采购、设施建设、品牌创建,不得用于接待、娱乐、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品牌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冷库)
第十条品牌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冷库)补助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方式,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补助资金。品牌产品生产基地补助比例不超过新增投入的50%,每个单位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冷库规模4-5万吨的,每个项目补助200万元;冷库规模5万吨(含)以上的,每个项目补助250万元。
第十一条品牌产品生产基地专项资金用于品牌水产品良种繁育基地、设施养殖基地、水产品加工生产线、质量安全管理平台、物流基地建设等。冷库规模应达到4万吨(含)以上,或主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含月台、穿堂、机房等建筑面积,不含管理房等建筑面积)以上;冷库项目主体工程投资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申请品牌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冷库)补助资金的单位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申报品牌产品生产基地项目,需提供:项目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项目建设前、中、后期照片;土地使用权证明(水域滩涂养殖证、可证明三年以上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三者选一即可)。
3.水产品冷库项目,需提供:项目已竣工验收并通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审核。项目建成或开工建设的时间距申报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2年。
4.其他有关材料,如征信证明等。
第四章品牌认定
第十三条品牌认定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国家级,如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机水产品牌每个项目补助30万元;省、部级,如省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省十大渔业品牌等每个项目补助20万元;地市级,如地区名牌产品、地市级著名商标等每个项目补助l0万元。
第十四条品牌认定补助资金的申报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获得品牌认定的有效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第五章品牌推广
第十五条品牌产品推广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养殖河鲀加工企业等单位,用于开展高速公路路牌广告、参加各类渔业博览会。路牌广告围绕“清新福建·年年有鱼”为主题开展,每个项目设置不少于2座时效一年的广告牌。补助资金不超过路牌广告、参展费用的50%;单个品牌推广最高补助50万元。
第十六条品牌产品推广补助资金的申报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养殖河鲀鱼源基地、养殖河鲀加工企业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文件或照片) ;
3.高速路牌广告宣传,提供相关付款凭证包括发票、合同等。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发现问题的项目,应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上级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日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