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杜浔镇xx农资销售店经营假农药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药)罚〔2019〕10号
当事人:漳浦县杜浔镇xx农资销售店
负责人:刘xx
二、案情概述:我局农业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漳浦县杜浔镇xx农资销售店刘xx销售禁用农药“百草枯”(产品名称:百草枯,商标:冠牛,标称生产企业:山西运城市博获化工总厂,农药登记证号:PD20095723,农药生产许可证号:XK13-003-00020,产品标准号:GB19308-2003,有效成分含量:200克/升,剂型:水剂,毒性:中等毒,生产日期〔批号〕:2019/02/16,规格:900克/瓶),经现场清点有20瓶,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当场拍照、抽样取证,经局领导批准对涉案产品进行查封(扣押)。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漳浦县杜浔镇xx农资销售店刘xx于2019年3月中旬向一外地农药推销员(不认识,也无联系电话)购进2件(每件12瓶,每瓶900克,一共24瓶)“百草枯”农药,每件进货价144(每瓶12元),2件共288元,尚未销售,4瓶“百草枯”农药自己使用,剩余20瓶予以没收,存放县农业农村局仓库,待后统一销毁。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1745号——关于对百草枯采取强制性管理措施的公告第二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的公告。此外,《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将百草枯毒性级别修改为剧毒。百草枯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百草枯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剧毒农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版)第四十四条禁用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执法大队于2019年4月8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刘xx销售假农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版)第四十四条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假农药处理之规定。农业部、工业和信息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1745号——关于对百草枯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的公告第二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之公告,该农药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属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农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版)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经营假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四、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经营“百草枯”农药;
2、没收违法经营的“百草枯”农药20瓶;
3、处以5000元罚款。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整(伍仟元)。
漳浦县石榴镇xx化肥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药)罚〔2019〕11号
当事人:漳浦县石榴镇xx化肥店
负责人:陈xx
二、案情概述:我局农业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打假保春耕专项行动执法检查中,发现漳浦县石榴镇xx化肥店销售的农药产品“地害净”(产品名称:地害净,商标:地虫,生产企业:周口市金石化工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96238,执行标准:Q/ZH08-2014,生产批准号:HNP41153-A0074,辛硫磷有效成分含量15%,剂型:颗粒剂,毒性:低毒,生产日期及批号:见合格证,规格:净含量800克)没有生产日期及批号,查验包装桶内的合格证也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及批号。现场清点有16包,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拍照、抽样取证,并经局领导批准进行查封(扣押)。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漳浦县石榴镇xx化肥店于2016年(具体时间不详)向他人(何人不详)购买20包“地害净”农药,每包进货价6元,共120元,每包销售价7元,已售出4包,销售收入28元,剩余16包予以没收,存放县农业农村局仓库,待后统一销毁。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漳州市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条例》自由裁量细化表的规定。
四、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地害净”。
2、没收不符合规定农药“地害净”16包。
3、没收违法所得28元。
4、处5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28元整(伍仟零贰拾捌元)。
漳浦县杜浔镇xx农药店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药)罚〔2019〕12号
当事人:漳浦县杜浔镇xx农药店
负责人:黄xx
二、案情概述:我局农业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打假执法行动中,发现漳浦县杜浔镇xx农药店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丁硫克百威”(产品名称:丁硫克百威,生产企业: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95033,生产许可证号:XK13-003-01124,产品标准编号:GB22611-2008,有效成分含量:20%,剂型:乳油,生产日期:201701250007,规格:20瓶/件、200ml/瓶),经现场清点有12瓶,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当场拍照、抽样取证,并对涉案产品进行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处理。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漳浦县杜浔镇xx农药店于2017年12月23日向漳州市步文经销社xx肥料经营部(龙文区)购买一件“丁硫克百威”(20瓶/件),进货价每瓶9元,零售价每瓶10元,已售出8瓶,销售收入80元,剩余12瓶予以没收,存放县农业农村局仓库,待后统一销毁。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漳州市农业局《农药管理条例》自由裁量细化表的规定。
四、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经营假农药“8000IU/微升苏云金杆菌悬浮剂”。
2、没收违法所得170元和假农药“8000IU/微升苏云金杆菌悬浮剂”1瓶。
3、处5000元的罚款。
共计罚没款5170元整。
漳浦县佛昙镇xx水产药品服务部销售假兽药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兽药)罚〔2019〕13号
当事人:杨xx
二、案情概述:2019年2月11日,深土镇南境村水产养殖户陈xx到执法大队投诉,他向漳浦县佛昙镇xx水产药品服务部购买的水产药品“硫氰酸红霉素”和“水溶性利福平”治疗效果不好,怀疑产品有质量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月13日对该服务部进行依法检查,并对该服务部销售的“硫氰酸红霉素”和“水溶性利福平”抽样取证〔1、“硫氰酸红霉素”产品外包装标注的内容:产品名称(通用名):硫氰酸红霉素,生产单位:运城春雷药业有限公司,执行标准:Q/YCH046-2015,生产日期:2018/11/15,生产批号:20181102,主要成分: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规格:200g/瓶,200g:10g(500万单位);2、“水溶性利福平”产品外包装标注的内容:产品名称:水溶性利福平,生产单位:运城康源兽药有限公司,标准号:Q/YKY013-2016,生产日期:20180921,生产批号:20180903,主要成分:利福平,规格:200g:10g(500万单位),200g/瓶,20瓶/箱〕。经查:这两种药品是抗生素类兽药,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药品标签上没有标注兽药或非兽药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假兽药。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11月25向运城春雷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张xx购买2箱(40瓶)“硫氰酸红霉素”和2018年11月18日向运城康源兽药有限公司业务员李xx购买2箱(40瓶)“水溶性利福平”。进货价“硫氰酸红霉素”每箱120元(每瓶6元),“水溶性利福平”每箱200元(每瓶10元),零售价“硫氰酸红霉素”每瓶20元,“水溶性利福平”每瓶45元,已售出37瓶“硫氰酸红霉素”和38瓶“水溶性利福平”,销售收入2450元(20*37+45*38=2450),产品货值(2450+6*3+10*2=2478),剩余3瓶“硫氰酸红霉素”和2瓶“水溶性利福平”抽样封存,现已查封(扣押)于本机关仓库。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假兽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参照《漳浦县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zp01NYA-CF-0023的规定。
四、处罚决定:
1、没收假兽药“硫氰酸红霉素”3瓶和“水溶性利福平”2瓶。
2、没收违法所得2450元。
3、处以经营的兽药产品货值(2478元)2倍罚款计4956元。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7406元整。
漳浦县旧镇镇xx水产服务部经营假兽药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兽药)罚〔2019〕14号
当事人:林xx
二、案情概述:2019年4月11日,我局农业执法人员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漳浦县旧镇镇xx水产服务部林进财销售“腐皮肠炎出血消”(产品名称:腐皮肠炎出血消,生产企业:运城市澳威兽药有限公司,执行标准:Q/YAW012-2018,生产日期:20180701,生产批号:20180705,主要成分:戊二醛苯扎溴安、田七、黄连素提取物、止血因素,规格:20瓶/件、200ml/瓶)。经查,“腐皮肠炎出血消”是兽药(水产药品),但药品标签上没有标注“兽药”或“非兽药”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假兽药。当事人于2019年年初让厂家业务员吕xx在店内放置2件(每件20瓶,共40瓶)进行试销。每瓶零售价20元,自用4瓶,销售4瓶,销售收入160元(自用4瓶按已销售处理),剩余32瓶抽样封存,现已查封(扣押)于本机关仓库。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假兽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参照《漳浦县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zp01NYA-CF-0023的规定。
四、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2、处以经营的兽药产品货值(货值800元)2倍罚款计1600元。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760元整。
漳浦县霞美镇蔡xx农药店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药)罚〔2019〕15号
当事人:蔡xx
二、案情概述:2019年5月15日,我局农业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漳浦县霞美镇蔡xx农药店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甲氰菊酯”(产品名称:甲氰菊酯,商标:金鑫,生产企业:浙江省东阳市金鑫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70497,生产批准证号:XK13-003-00270,产品标准号:HG/T2845-2012,有效成分含量:20%,剂型:乳油,生产日期及批号:20170215,规格:200ml/瓶),经现场清点有16瓶,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当场拍照、抽样取证,并对涉案产品进行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处理。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漳浦县霞美镇蔡xx农药店于2017年年底向漳浦县xx农资有限公司购买了20瓶该批次“甲氰菊酯”,进货价每瓶11元(产品货值220元),零售价每瓶12元,已售出4瓶,销售收入48元,剩余16瓶予以没收,存放县农业农村局仓库,待后统一销毁。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漳州市农业局《农药管理条例》自由裁量细化表的规定。
四、处罚决定:
1、没收劣质农药16瓶;
2、没收违法所得48元。
3、处2000元的罚款。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2048元整。
漳浦县霞美镇xx农药店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
农药产品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药)罚〔2019〕16号
当事人:林xx
二、案情概述:2019年5月15日,我局农业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漳浦县霞美镇xx农药店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霜脲·锰锌”(产品名称:霜脲·锰锌,商标:优露,生产企业:成都科利隆生化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40783,生产批准证号:XK13-003-00789,产品标准号:HG/T3884-2006,有效成分含量:总有效成分72%,霜脲氰含量8%,代森锰锌含量64%,剂型:可湿性粉剂,生产日期及批号:2016112908,规格:100克/包),经现场清点有9包,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当场拍照、抽样取证,并对涉案产品进行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处理。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漳浦县霞美镇xx农药店于2017年12月23日向漳浦县xx农资有限公司购买20包该批次“霜脲·锰锌”,进货价每包6.5元(产品货值130元),零售价每包8元,已售出11包,销售收入88元,剩余9包予以没收,存放县农业农村局仓库,待后统一销毁。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漳州市农业局《农药管理条例》自由裁量细化表的规定。
四、处罚决定:
1、没收劣质农药9包。
2、没收违法所得88元。
3、处2000元的罚款。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2088元整。
漳浦县霞美镇林xx农药店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药)罚〔2019〕17号
当事人:漳浦县霞美镇林xx农药店
负责人:林xx
二、案情概述:2019年5月15日,我局农业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漳浦县霞美镇林xx农药店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杀螺胺乙醇胺盐”(产品名称:杀螺胺乙醇胺盐,生产企业:广州市金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80025,生产批准证号:NHP44078-N0013,产品标准号:Q/JN 023-2012,有效成分含量:杀螺胺乙醇胺盐含量50%,剂型:可湿性粉剂,生产日期及批号:2016011511,规格:70克/包),经现场清点有20包,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当场拍照、抽样取证,并对涉案产品进行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处理。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漳浦县霞美镇林xx农药店于2017年初向漳浦县xx农资有限公司购买了30包该批次“杀螺胺乙醇胺盐”,进货价每包4.5元(产品货值135元),零售价每包5元,已售出10包,销售收入50元,剩余20包予以没收,存放县农业农村局仓库,待后统一销毁。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漳州市农业局《农药管理条例》自由裁量细化表的规定。
四、处罚决定:
1、没收劣质农药20包。
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3、处2000元的罚款。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2050元整。
漳浦县霞美供销社xx肥料门市部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药)罚〔2019〕18号
当事人:漳浦县霞美供销社xx肥料门市部
负责人:林xx
二、案情概述:2019年5月17日,我局农业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漳浦县霞美供销社xx肥料门市部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阿维·辛硫磷”(产品名称:阿维·辛硫磷,生产企业:东莞市瑞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82687,生产批准文号:HNP44003-A5667,产品标准号:Q/DRSK 04-2014,总有效成分含量:15%、阿维菌素含量:0.1%、辛硫磷含量:14.9%,剂型:乳油,生产日期及批号:20160324IC241E.R,规格:100毫升/瓶),经现场清点有10瓶,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当场拍照、抽样取证,并对涉案产品进行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处理。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漳浦县霞美供销社xx肥料门市部于2017年8月9日向漳浦县xx农资有限公司购买了10瓶该批次“阿维·辛硫磷”,进货价每瓶5.5元(产品货值55元),零售价每瓶5.5元,尚未出售,销售收入0元,全部10瓶予以没收,存放县农业农村局仓库,待后统一销毁。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漳州市农业局《农药管理条例》自由裁量细化表的规定。
四、处罚决定:
1、没收劣质农药10瓶。
2、处2000元的罚款。
共计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漳浦县霞美镇xx农药经营部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药)罚〔2019〕19号
当事人:吴xx
二、案情概述:2019年5月17日,我局农业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漳浦县霞美镇xx农药经营部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代森联”(产品名称:代森联,生产企业:巴斯夫植物保护(江苏)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70375,生产批准文号:HNP32329-D4288,产品标准号:Q/320623 BCPJ 09-2014,有效成分含量:70%,剂型:水分散粒剂,生产日期及批号:20160220A1,规格:100克/包),经现场清点有6包,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当场拍照、抽样取证,并对涉案产品进行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处理。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漳浦县霞美镇xx农药经营部于2017年上半年向杜浔镇彭xx购买了10包该批次“代森联”,进货价每包8.5元(产品货值85元),零售价每包10元,已售出4包,销售收入40元,剩余6包予以没收,存放县农业农村局仓库,待后统一销毁。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漳州市农业局《农药管理条例》自由裁量细化表的规定。
四、处罚决定:
1、没收劣质农药6包。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处2000元的罚款。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2040元整。
漳浦县佛昙镇陈xx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药)罚〔2019〕20号
当事人:漳浦县佛昙镇陈xx农资经营部
负责人:陈xx
二、案情概述:2019年5月21日,我局农业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漳浦县佛昙镇陈xx农资经营部未申办农药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农药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拍照、抽样取证〔抽取2种农药样品:1、“辛硫磷”(生产企业:江苏省徐州丰威化工厂,农药登记证号:PD20184292,规格:800克x10袋/箱)6袋;2、“高效氯氰菊酯”(生产企业:东菀市瑞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31918,规格:500mlx20瓶/箱)16瓶〕,并经局领导批准对抽取的农药产品依法进行查封(扣押)。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5月3日向漳州市xx供销社购买了一箱(10袋)“辛硫磷”和一箱(20瓶)“高效氯氰菊酯”,进货价“辛硫磷”每箱40元(每包4元),“高效氯氰菊酯”每箱330元(每瓶16.5元),两项产品货值370元。零售价“辛硫磷”每包5元,“高效氯氰菊酯”每瓶20元。其中“辛硫磷”已售出4包,销售收入20元;“高效氯氰菊酯”已售出4瓶,销售收入80元,两项合计100。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
四、处罚决定:
1、没收农药6袋“辛硫磷”和16瓶“高效氯氰菊酯”。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3、处5000元的罚款。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5100元整。
漳浦县佛昙镇陈xx农药店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
农药产品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药)罚〔2019〕21号
当事人:漳浦县佛昙镇陈xx农药店
负责人:陈xx
二、案情概述:2019年5月21日,我局农业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漳浦县佛昙镇陈xx农药店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福美双”(产品名称:福美双,生产企业:河北赞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85122-3,生产许可证号:XK13-200-00929,产品标准号:HG3758-2004,有效成分含量:50%,剂型:可湿性粉剂,生产日期及批号:13010201,规格:350克/包),经现场清点有6包,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当场拍照、抽样取证,并对涉案产品进行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处理。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漳浦县佛昙镇陈xx农药店一共进货10包该批次“福美双”,进货价每包5元(产品货值50元),零售价每包7元,已售出4包,销售收入28元,剩余6包予以没收,存放县农业农村局仓库,待后统一销毁。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漳州市农业局《农药管理条例》自由裁量细化表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停止经营该农药。
四、处罚决定:
1、没收劣质农药6包。
2、没收违法所得28元。
3、处2000元的罚款。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2028元整。
漳浦县赤湖镇陈xx农资店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药)罚〔2019〕22号
当事人:漳浦县赤湖镇陈xx农资店
负责人:陈xx
二、案情概述:2019年5月23日,我局农业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漳浦县赤湖镇陈xx农资店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啶虫脒”(产品名称:啶虫脒,生产企业:山东中新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20730,生产批准证号:HNP37016-A2541,产品标准号:Q/GHB263-2010,有效成分含量:10%,剂型:乳剂,生产日期及批号:2017/02/16,规格:300ml/瓶),经现场清点有11瓶,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当场拍照、抽样取证,并对涉案产品进行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处理。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漳浦县赤湖镇陈xx农资店于2018年下半年向赤湖镇西潘村一家农药店(经营者已去世,该农药店已停止营业)购买了15瓶该批次“啶虫脒”,进货价每瓶6元(产品货值90元),零售价每瓶7元,已售出4瓶,销售收入28元,剩余11瓶予以没收,存放县农业农村局仓库,待后统一销毁。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漳州市农业局《农药管理条例》自由裁量细化表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停止经营该农药。
四、处罚决定:
1、没收劣质农药11瓶。
2、没收违法所得28元。
3、处2000元的罚款。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2028元整。
漳浦县深土镇xx农药店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药)罚〔2019〕23号
当事人:漳浦县深土镇xx农药店
负责人:王xx
二、案情概述:2019年6月20日,我局农业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漳浦县深土镇xx农药店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吡虫·杀虫单”(产品名称:吡虫·杀虫单,生产企业:江苏省常熟市义农农化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40742,生产许可证号:HNP32206-A6069,产品标准号:Q/320581 CPP305-2014,总有效成分含量:46%,吡虫啉含量:1.5%,杀虫单含量:45.5%,剂型:可湿性粉剂,生产日期及批号:20161230,规格:20g/包)和“代森锌”(产品名称:代森锌,生产企业:福建新农大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00325,生产许可证号:XK13-003-00075,产品标准号:HG3289-2000,有效成分含量:65%,剂型:可湿性粉剂,生产日期及批号:20160312,规格:200克/包)。经现场清点有“吡虫·杀虫单”60包和“代森锌”10包,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当场拍照、抽样取证,并对涉案产品进行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处理。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漳浦县深土镇xx农药店一共进货80包“吡虫·杀虫单”和20包“代森锌”,进货价“吡虫·杀虫单”每包0.8元和“代森锌”每包8元(产品货值224元),零售价“吡虫·杀虫单”每包1.5元和“代森锌”每包9元,其中“吡虫·杀虫单”已售出20包,销售收入30元;“代森锌”已售出10包,销售收入90元,共计120元,剩余“吡虫·杀虫单”60包和“代森锌”10包予以没收,存放县农业农村局仓库,待后统一销毁。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漳州市农业局《农药管理条例》自由裁量细化表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停止经营该两种农药。
四、处罚决定:
1、没收劣质农药“吡虫·杀虫单”60包和“代森锌”10包。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3、处2000元的罚款。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2120元整。
漳浦县深土镇庄xx化肥店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药)罚〔2019〕24号
当事人:漳浦县深土镇庄xx化肥店
负责人:庄xx
二、案情概述:2019年6月20日,我局农业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漳浦县深土镇庄xx化肥店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噁霜·锰锌”(产品名称:噁霜·锰锌,生产企业:先正达(苏州)作物保护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40030,生产许可证号:HNP32057-D2305,产品标准号:Q/320583 GQB06-2014,总有效成分含量:64%,噁霜灵含量:8%,代森锰锌含量:56%,剂型:可湿性粉剂,生产日期及批号:20160226,规格:30克/包)和“井冈霉素”(产品名称:井冈霉素,生产企业:浙江省桐庐汇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88109-5,生产许可证号:HNP33077-D2756,产品标准号:Q/TYJ016,有效成分含量:20%,剂型:可溶粉剂,生产日期及批号:20161020,规格:18克/包)。经现场清点有“噁霜·锰锌”27包和“井冈霉素”28包,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当场拍照、抽样取证,并对涉案产品进行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处理。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漳浦县深土镇庄xx化肥店一共购买了30包“噁霜·锰锌”和30包“井冈霉素”,进货价“噁霜·锰锌”每包1.5元和“井冈霉素”每包0.6元(产品货值63元),零售价“噁霜·锰锌”每包2元和“井冈霉素”每包1元,其中“噁霜·锰锌”已售出3包,销售收入6元;“井冈霉素”已售出2包,销售收入2元,共计8元,剩余“噁霜·锰锌”27包和“井冈霉素”28包予以没收,存放县农业农村局仓库,待后统一销毁。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漳州市农业局《农药管理条例》自由裁量细化表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停止经营该两种农药。
四、处罚决定:
1、没收劣质农药“噁霜·锰锌”27包和“井冈霉素”28包。
2、没收违法所得8元。
3、处2000元的罚款。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2008元整。
漳浦县深土镇林xx农药经营部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药)罚〔2019〕25号
当事人:漳浦县深土镇林xx农药经营部
负责人:林xx
二、案情概述:2019年6月21日,我局农业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漳浦县深土镇林xx农药经营部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苏云金杆菌”(产品名称:苏云金杆菌,生产企业:武汉科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84969,生产许可证号:XK13-003-00135,产品标准号:HG3617-1999,有效成分含量:32000IU/毫克,剂型:可湿性粉剂,生产日期及批号:20150119,规格:25克/包)。经现场清点有“苏云金杆菌”58包,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当场拍照、抽样取证,并对涉案产品进行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处理。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漳浦县深土镇林xx农药经营部一共购买了一箱(100包)该批次“苏云金杆菌”,进货价每包1.5元(产品货值150元),零售价每包2元,已售出42包,销售收入84元,剩余58包予以没收,存放县农业农村局仓库,待后统一销毁。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漳州市农业局《农药管理条例》自由裁量细化表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停止经营该农药。
四、处罚决定:
1、没收劣质农药58包。
2、没收违法所得84元。
3、处2000元的罚款。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2084元整。
漳浦县深土镇xx农药店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药)罚〔2019〕26号
当事人:漳浦县深土镇xx农药店
负责人:林xx
二、案情概述:2019年6月21日,我局农业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漳浦县深土镇xx农药店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哒螨灵”(产品名称:哒螨灵,生产企业:海南正业中农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94014,生产许可证号:XK13-003-00785,产品标准号:GB 28147-2011,有效成分含量:20%,剂型:可湿性粉剂,生产日期及批号:2017年01月10日,规格:15克/包)。经现场清点有“哒螨灵”30包,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当场拍照、抽样取证,并对涉案产品进行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处理。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漳浦县深土镇xx农药店于2019年4月初向绥安镇英山村王xx购买了50包该批次农药产品“哒螨灵”,进货价每包2元(产品货值100元),零售价每包2.2元,已售出20包,销售收入44元,剩余30包予以没收,存放县农业农村局仓库,待后统一销毁。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漳州市农业局《农药管理条例》自由裁量细化表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停止经营该农药。
四、处罚决定:
1、没收劣质农药30包。
2、没收违法所得44元。
3、处2000元的罚款。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2044元整。
漳浦县旧镇镇xx农药店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药)罚〔2019〕27号
当事人:漳浦县旧镇镇xx农药店
负责人:林xx
二、案情概述:2019年7月9日,我局农业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漳浦县旧镇镇xx农药店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乙草胺”(产品名称:乙草胺,生产企业:山东侨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082295,生产许可证号:XK13-003-01223,产品标准号:GB 20692-2006,有效成分含量:900克/升,剂型:乳油,生产日期及批号:20170105X4003,规格:15毫升/包)。经现场清点有“乙草胺”45包,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当场拍照、抽样取证,并对涉案产品进行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处理。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漳浦县旧镇镇xx农药店于2019年2月份向绥安镇英山村王xx购买了60包(2盒)该批次农药产品“乙草胺”,进货价每包1.2元(产品货值72元),零售价每包1.5元,已售出15包,销售收入22.5元,剩余45包予以没收,存放县农业农村局仓库,待后统一销毁。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漳州市农业局《农药管理条例》自由裁量细化表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停止经营该农药。
四、处罚决定:
1、没收劣质农药45包。
2、没收违法所得22.5元。
3、处2000元的罚款。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2023(四舍五入)元整。
漳浦县旧镇镇浯江村xx农药店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药)罚〔2019〕28号
当事人:漳浦县旧镇镇浯江村xx农药店
负责人:林xx
二、案情概述:2019年7月9日,我局农业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漳浦县旧镇镇浯江村xx农药店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精甲·咯·嘧菌”(产品名称:精甲·咯·嘧菌,生产企业:陕西标正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418,生产许可证号:HNP61010-D5233,产品标准号:Q/SBZ169-2014,总有效成分含量:11%,咯菌腈含量:1.1%,精甲霜灵含量:3.3%,嘧菌酯含量:6.6%,剂型:悬浮种衣剂,生产日期及批号:20170311,规格:10毫升/包)和“甲霜·噁霉灵”(产品名称:甲霜·噁霉灵,生产企业:广东植物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41207,生产许可证号:HNP44089-D4832,产品标准号:Q/ZWL026-2015,总有效成分含量:30%,甲霜灵:10%,噁霉灵:20%,剂型:水剂,生产日期及批号:20160918,规格:10毫升/包)。经现场清点有“精甲·咯·嘧菌”11包和“甲霜·噁霉灵”16包,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当场拍照、抽样取证,并对涉案产品进行查封(扣押),依法予以没收处理。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漳浦县旧镇镇浯江村xx农药店一共购买了50包“精甲·咯·嘧菌”和50包“甲霜·噁霉灵”,进货价“精甲·咯·嘧菌”每包2.8元和“甲霜·噁霉灵”每包3.5元〔产品货值一共315元(2.8X50+3.5X50=315)〕,零售价“精甲·咯·嘧菌”每包4元和“甲霜·噁霉灵”每包5元,其中“精甲·咯·嘧菌”已售出39包,销售收入156元;“甲霜·噁霉灵”已售出34包,销售收入170元,共计326元(4x39+5x34=326),剩余“精甲·咯·嘧菌”11包和“甲霜·噁霉灵”16包予以没收,存放县农业农村局仓库,待后统一销毁。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漳州市农业局《农药管理条例》自由裁量细化表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停止经营该两种农药。
四、处罚决定:
1、没收劣质农药“精甲·咯·嘧菌”11包和“甲霜·噁霉灵”16包。
2、没收违法所得326元。
3、处2000元的罚款。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2326元整。
漳浦县盘陀镇xx农药经营部不执行农药购销台账制度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药)罚〔2019〕29号
当事人:漳浦县盘陀镇xx农药经营部
负责人:王xx
二、案情概述: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销售台账。针对部分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购销台账制度,我局于2019年7月26日召开全县农资监管信息平台集体约谈与专项整治工作会,当事人参加了会议并已于2019年3月21日签收《漳浦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2019年8月7日,我局农业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用于建立购销台账的电脑购销数据录入(2019年7月1日至8月7日)零条。当事人未按通知要求录入农药购销数据。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不执行农药购销台账制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四、处罚决定:
1、执行农药购销台账制度,录入农药购销数据。
2、处2000元的罚款。
漳浦县深土镇xx化肥店不执行农药购销台账制度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药)罚〔2019〕30号
当事人:漳浦县深土镇xx化肥店
负责人:郑xx
二、案情概述: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销售台账。针对部分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购销台账制度,我局于2019年7月26日召开全县农资监管信息平台集体约谈与专项整治工作会,当事人参加了会议并签收《漳浦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2019年8月8日,我局农业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用于建立购销台账的电脑打不开,无法显示购销录入数据,后经县农业执法大队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后台审查,当事人从2019年7月1日至8月8日电脑农药购销数据录入零条。当事人未按通知要求录入农药购销数据。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不执行农药购销台账制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四、处罚决定:
1、执行农药购销台账制度,录入农药购销数据。
2、处2000元的罚款。
漳浦县赤岭乡蓝xx肥料零售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
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药)罚〔2019〕31号
当事人:漳浦县赤岭乡蓝xx肥料零售店
负责人:蓝xx
二、案情概述:2019年8月7日,我局农业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漳浦县赤岭乡蓝xx肥料零售店销售的农药产品“乙螨唑”(产品名称:乙螨唑,商标:恒飚,生产企业:陕西恒田生物农业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70459,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陕)0003,产品标准号:Q/SHT161-2017,有效成分含量:20%,剂型:悬浮剂,生产日期及批号:20190101,规格:100克/瓶)38瓶,其中有4瓶标签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及批号,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当场拍照、抽样取证,并经局领导批准进行查封(扣押)。经调查取证,现已查明:漳浦县赤岭乡蓝xx肥料零售店于2019年2月12日向漳州市xx农资有限公司购买100瓶“乙螨唑”,每瓶进货价15元,共1500元,每瓶销售价20元,已经售出62瓶,销售收入1320(20x62)元,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尚未售出,4瓶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予以没收,存放县农业农村局仓库,待后统一销毁。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漳州市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条例》自由裁量细化表的规定,责令改正。
四、处罚决定:
1、没收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乙螨唑”4瓶。
2、处5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整。
漳浦县旧镇镇xx农药店不执行农药购销台账制度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药)罚〔2019〕32号
当事人:漳浦县旧镇镇xx农药店
负责人:郑xx
二、案情概述: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销售台账。针对部分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购销台账制度,我局开展全县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巡查检查工作。2019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电脑打不开,已于当日下达《漳浦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2019年8月15日,我局农业执法人员再一次依法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用于建立购销台账的电脑打不开,无法显示购销录入数据,经县农业执法大队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后台审查,当事人从2019年7月10日至8月15日电脑农药购销数据录入零条。当事人未按通知要求录入农药购销数据。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不执行农药购销台账制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四、处罚决定:
1、执行农药购销台账制度,录入农药购销数据。
2、处2000元的罚款。
漳浦县石榴镇xx农药店不执行农药购销台账制度案
一、基本信息:浦农(农药)罚〔2019〕33号
当事人:漳浦县石榴镇xx农药店
负责人:蔡xx
二、案情概述: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销售台账。针对部分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购销台账制度,我局于2019年7月26日召开全县农资监管信息平台集体约谈与专项整治工作会,当事人参加了会议并已于2019年2月28日签收《漳浦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2019年8月16日,我局农业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用于建立购销台账的电脑购销数据录入(2019年7月26日至8月16日)6条。当事人未按通知要求录入农药购销数据。
三、处罚依据:当事人不执行农药购销台账制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四、处罚决定:
1、执行农药购销台账制度,录入农药购销数据。
2、处2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