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利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章以及《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结合漳浦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漳浦县行政区域内新办、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新办、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事项应当遵循本规定,并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市场导向、便民服务、优化布局及受理在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人,必须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第六条零售点设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各项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备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地址或者核发门牌的安全、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须与生活住房相独立经营场所须与住所相独立;

  (三)经营场所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

  新办、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布局场所应当是经营业态为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商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业或者及或者其他适宜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场所。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七条零售点布局规划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新设零售点受以下布点间距的限制:

  (一)县城主城区、镇区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可通行间距应当不少于50米;

  (二)县城主城区、镇区以外的行政村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的可通行间距应当不少于100米。

  第九条在以下场所新设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第八条的限制,但应当受下列布点数量的限制:

  (一)动车站或者县城汽车站内的零售点均不得超过2个,其余各乡(镇、场)的汽车站、码头等场所的零售点均不得超过1个,汽车站、码头的临街店面零售点设置遵照第八条规定执行;

  (二)县城主城区的农贸市场、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内的零售点均不得超过4个,其余各乡(镇、场)的农贸市场、专业市场、批发市场、集市内的零售点均不得超过2个,农贸市场、专业市场、批发市场、集市的临街店面零售点设置遵照第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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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住宅小区,小区内居民达到2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未达到200户的,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小区内居民超过200户的,每超出4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新设零售点必须与已设立的零售点不属于同一栋建筑物,住宅小区临街店面的零售点设置遵照第八条规定执行;

  小区沿街店面参照第八条间距标准执行;

  (四)大中型商场,以出租店面、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中型商场,每一楼层内可设1个零售点,商场临街店面的零售点设置遵照第八条规定执行;;应对商场的面积进行界定。

  (五)边远地区、海岛,按常住人口规模数量设置零售点,每4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总常住人口数不足400人的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

  (六)驻军部队、旅游风景区等因对内经营需要的,每个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高速公路服务区,一个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上述场所和区域内,零售点数量达到上限时,原则上不再增设零售点,新设零售点采取“退一进一”的方式,并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不受合理布局间距及布点数量的限制:

  (一)原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共同合伙人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采用自选销售方式、收银台统一结算,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购物中心;

  (三)因市政建设、政府征收等因素造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原经营场所消失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新址限于原址所在乡镇区域内,政府主管部门另有安置点的除外。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出具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材料(有效期限自征收之日起2年内,一次拆迁仅限一次重新申领,且不得更换经营者)。

  第十一条社会弱势群体或者特殊群体未就业期间,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创业的,提供相关证明,可参照第八条规定的间距标准减半执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加油站、经营化工、油漆、化肥农药、鞭炮、饲料、药品或者其它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安全保障措施未落实到位的(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中、小学校内部以及距离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可通行间距不足50米范围内的;

  (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家居用品、电器器材、办公用品、日用品、美容美发、药妆医械、保健品、文化体育、通讯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祭祀用品、车辆租售等场所;

  (六)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经营场所为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简易搭盖、流动摊点、占道经营、待拆迁建筑的,或者经营场所与客厅、餐厅、厨房、卧室等住家场所混用或者界限不明确的,或者经营场所为尚未装修的毛坯房、仓储场所或者无货架、无商品摆卖的、无店招;

  (十一)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或者变相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博彩机等以无人售卖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十三)经营场所位于住宅小区内部住宅、写字楼的(平层开放式门店除外);

  (十四)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娱乐场所、幼儿园内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政府规定的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三条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许可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设置其它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有效参照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的可通行间距是指在符合交通规则的前提下,从申请人经营场所到最近的零售点之间,沿行人可通行的距离最近的道路进行测量,由漳浦县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查,测量标准是指邻近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的最近距离;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不包括仓库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对零售点间距和经营场所面积约在规定的最低值时,须使用测量工具,间距误差不得超过2米,经营面积误差不得超过2平方米。

  第十五条受理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重新申领是指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变更,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县城主城区范围以漳浦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为准。镇区特指各镇(乡)镇区规划内的行政村、漳浦盐场场部所在地的行政村。

  第十八条边远地区、海岛等特指漳浦县石榴镇车本村、内过溪西坑后、石板、内辽、后辽等自然村、深土镇灶山村、沙西镇白衣村、前亭镇上顶埕村、文山村及佛昙镇岱嵩村文山村、佛昙镇岱嵩村以及南浦乡中西村内过溪、西坑后、石板、内辽、后辽等自然村等。

  第十九条旅游风景区特指漳州东南花都花博园景区、漳浦滨海火山地质公园、六鳌翡翠湾、六鳌抽象画廊、唐山过台湾石雕园、天福茶博物院、欢乐岛旅游小镇等。

  第二十条社会弱势群体或特殊群体是指肢体残疾人、烈属、贫困户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述相关证明具体指:肢体残疾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发放的残疾证,核定残疾种类为肢体残疾;烈属应当提供烈属证件;贫困户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二十二条“退一进一”是指在本规定中特定区域内原有持证户注销一户则新设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等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四条制定本规定所依据的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和行政区域规划等因素,以漳浦县统计局等相关部门每一年登记并公布的数据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公布实施前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逐步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漳浦县烟草专卖局对本规定实行定期评价制度,并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对本规定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对需要调整的,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并重新公布。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福建省漳浦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二〇一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二〇一四年十月一日通过的《漳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