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人大[2020] 1 号

  《漳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已由漳浦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之日终止。

  漳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17日

  漳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17日漳浦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广泛动员全县人民共同参与,全面开展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努力实现今年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决定,结合本县疫情防控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县委领导。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全县人民要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以更坚定的信心、更顽强的意志、更果断的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一)全县疫情防控应当坚持县委领导,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坚持联防联控,进一步健全县、乡镇场、村(社区)等防护网络,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形成疫情防控的压力由上至下逐级传导、信息及成效由下向上逐级汇集的防控体系,切实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有效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

  (三)全县疫情防控工作应当根据目前大批人员返岗返校返工在即的新情况,从之前以“外防输入”为主,转化为当前“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并举,统筹做好返岗返校返工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制定健康诊断、联防联控、交通组织、物资保障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全面落实属地政府、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归口管理责任,切实做好返岗返校返工后的疫情防控,严防新的疫情输入和流动扩散,维护正常的工作、教学和生产秩序。

  二、坚持依法防控。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依法防控,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四)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在依法依规前提下,按照合理、适度、管用的原则,在医疗救助、预防控制、医学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村庄管理、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物流配送、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就特定领域和特定时间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可以设立县应急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

  (五)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落实属地责任,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指导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者组织等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做好本辖区的防控工作。

  (六)村(居)委会应当服从当地政府统一指挥,发挥自治作用,做好辖区内人员往来情况摸排,加强人员健康监测、提示和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机制,织密织牢第一道防线。

  三、坚持齐抓共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形成凝聚众志成城防控疫情的强大力量。

  (七)卫健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疫情防控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维护医疗、隔离秩序。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疫情防控工作涉及的重点人员、重点群体加强健康监测,对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及时报告疫情防控有关情况。

  (八)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案件,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九)乡镇人大主席团,代表联系组、代表联络处(点)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坚持履行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义务,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努力形成“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应当自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了解疫情防护知识,做好自我防护,少外出,不参加人员聚集活动,讲卫生、勤通风、勤洗手,不吃生食、野味。进入公共场所,应当佩带好口罩。

  (十一)严格遵守县应急指挥机构的通知、通告和当地政府、村(居)委会依法实施的防控措施规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和村(居)委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十二)返岗返校返工的人员应当主动及时向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报告,服从管理和安排,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居家观察或者医学观察,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隔离观察和医疗救治工作。

  五、坚持统筹协调。全县上下要在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同时,统筹做好恢复生产、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等各项工作,努力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十三)坚持改革创新,把解决问题、务实管用、简便易行统一起来,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作用,加强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优化政务服务流程,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线办理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务,切实提高网上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四)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认真落实各项惠企政策,加强土地、资金、用工、能耗等方面的保障,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社保等政策,有序有力有效推动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切实抓好在建项目复工和新项目开工,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十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落实“菜蓝子”负责制,切实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稳定居民消费。坚决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六、坚持依法惩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十六)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由公安机关、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挪用救援款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居住史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以及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编造和传播疫情虚假信息等抗拒疫情防控行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之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