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0623执1803号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庄继红向我局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请被执行人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漳浦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逾期我局将予以注销浦房权证漳浦字第02511号《房屋所有权证》,并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漳浦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13日

权利人    (被执行人) 证号 坐落 面积(㎡) 用途 权利类型
陈石龙          陈秀芬 浦房权证漳浦字第02511号 漳浦县绥安镇龙湖路锦绣西湖A幢408号 140.58 住宅 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