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22家社会组织(其中社会团体14家,民办非企业单位8家),因2年以上(含2年)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未履行年检义务,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现以公告方式告知。
社会组织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我局社团办负责受理申辩材料。逾期视为无异议。
建议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加强监督管理,并在安排资金资助、购买服务、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时应当谨慎。
附件:1、社会团体活动异常名录。
漳浦县民政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