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0623执恢165号已生效,申请执行人蔡寿发向我局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请被执行人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漳浦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逾期我局将予以注销浦房权证漳浦字第26260号《房屋所有权证》,并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权利人 (被执行人) | 证号 | 坐落 | 面积(㎡) | 用途 | 权利类型 |
魏华敏、卢祥桦 | 浦房权证漳浦字第26260号 | 漳浦县绥安镇华府金浦世家2期15幢407号 | 104.53 | 住宅 | 房屋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