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0128执1335号之一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何水城向我局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请被执行人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漳浦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逾期我局将予以注销闽(2018)漳浦县不动产权第0006777号的《不动产权证》及闽(2018)漳浦县不动产证明第0008952号的《不动产权证明》,并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漳浦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02月19日

权利人 (被执行人) 证号 坐落 面积(㎡) 用途 权利类型
陈银军、魏荫 闽(2018)漳浦县不动产权第0006777号、闽(2018)漳浦县不动产证明第0008952号 漳浦县绥安镇麦市街东段温馨家园1幢510室 108.83 住宅 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