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闽0623执690号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张婷婷向我局申请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请被执行人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漳浦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逾期我局将予以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浦房权证漳浦字第25215号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浦国用(2013)第01096号,并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
漳浦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05月21日
权利人 (被执行人) | 证号 | 坐落 | 面积(㎡) | 用途 | 权利类型 |
胡惠贤 | 浦国用(2013)第01096号、浦房权证漳浦字第25215号 | 漳浦县绥安镇西湖小区湖滨北路 | 219.35/427.47 | 住宅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