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闽0602执2591号已生效,申请执行人蔡少伟向我局申请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请被执行人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漳浦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逾期我局将予以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漳房权证浦字第16042446号,并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漳浦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07月27日

权利人    (被执行人) 证号 坐落 面积(㎡) 用途 权利类型
葛懿宁 漳房权证浦字第16042446号 漳浦县绥安镇龙湖路中段漳浦城市生活广场2幢B2118号 49.71 住宅 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