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1月25日电(刘丰)福建省工信厅11月24日消息,今年福建再次修订《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在食盐管理、流通、监管等方面作出调整。

  在盐的管理方面,新办法取消了食盐生产的计划管理、运销管理,相应取消了纯碱和烧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对食盐的生产经营实行专营管理,要求定点生产和定点批发,从事食盐生产的企业应当经省食盐安全监管部门审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在食盐流通方面,新办法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取消了“福建省盐业进出口公司统一经营全省盐产品的进出口业务”的规定和食盐包装规格的限制。

  据悉,该办法自1993年开始实施以来,1998年、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本次修订,有利于适当引入竞争机制,促进食盐在专营法规规范下实现地区间有序流通,餐饮企业、广大居民也可以购买使用品类更丰富的食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