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林捷锋 周煜辉)近日,漳浦法院审结被告人林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收买银行卡等信息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先后将其名下的5张银行卡及绑定手机卡、U盾、居民身份证照片等以每套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陈某,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截止案发时,上述银行卡累计收入金额计11562406.26元,累计支出金额计11518390.82元,已查证10名被害人被骗款项计821959元。

  漳浦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被告人林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判处被告人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时,为隐匿犯罪行为,会向他人收买多张银行卡收取诈骗款项等违法所得,“狡兔三窟”的行为给司法机关查证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也让被害群众遭受财产损失。大家切记不可“助纣为虐”,买卖银行卡帮助他人犯罪,同时让自己遭受牢狱之灾。